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高唐法院出台刑事案件适用简易程序意见
发布时间:2015-08-14 09:19:31
本网讯(王希玉 宋绍忠) 为提高审判效率,节约审判资源,保证刑事案件正确适用简易程序,近日,山东省高唐县人民法院研究制定《关于刑事案件适用简易程序的意见(试行)》。 意见明确了适用条件和适用范围。凡是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八条规定的刑事案件应当适用简易程序审理;具有该法第二百零九条情形之一的,一律不得适用。符合上述法定条件的,如危险驾驶罪等轻微刑事案件,立案庭一般应当按简易程序直接立案。其他刑事案件,由立案庭登记后,转由刑庭、少审庭审查决定是否适用简易程序。决定适用简易程序的,相关审判庭应当书面通知立案庭。 意见规定了审判组织和审理期限。适用简易程序审理案件,对可能判处三年有期徒刑以下刑罚的,可以组成合议庭进行审判,也可以由审判员一人独任审判;对可能判处三年以上有期徒刑的,应当组成合议庭进行审判。适用简易程序审理案件,应当在受理后20日以内审结;对可能判处三年以上有期徒刑的,可以延长至一个半月。 意见规范了排期开庭和程序转换。适用简易程序的案件排期,应根据程序的期限合理确定,审限为20日以内的,应在5-10日内排期开庭;审限为一个半月的,应在10-15日内排期开庭。适用简易程序审理案件,在法庭审理过程中,发现具有《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九十八条第一款规定情形之一的,应当转为普通程序审理。转为普通程序审理的案件,审理期限应当从决定转为普通程序之日起计算。 责任编辑:
李冬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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