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男子结伙在班车上盗窃三台苹果电脑被判刑
发布时间:2015-08-05 11:47:33
本网讯(肖思睿) 近日,江西省丰城市人民法院审理了一起盗窃案,一审判处被告人樊曲良有期徒刑一年零三个月,并处罚金。 2014年5月24日中午,被告人樊曲良伙同陈某(已判刑)潜入南昌至樟树的班车上准备行窃。当日中午13时12分许,当班车行至丰城市小港镇地段时,被告人樊曲良从被害人陈某某包内盗得一台苹果牌笔记本电脑、两台苹果牌平板电脑,然后二人在丰城市小港集镇路段下车。经价格鉴定,三台被盗电脑价值共计人民币10600元。 一审法院认为,被告人樊曲良伙同他人在公共交通工具上扒窃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已构成盗窃罪。本案属共同犯罪。被告人樊曲良归案后自愿认罪,可酌情从轻处罚;被告人樊曲良具有盗窃的前科劣迹,可酌情从重处罚。据此,法院依法作出了上述判决。 责任编辑:
吕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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