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男子占用他人自留山种地并获征地补偿款被诉
发布时间:2015-07-29 14:05:54
本网讯(张瑜) 一男子趁承包人管理不善,擅自在他人自留山上垦荒种地,并就该土地获取征地补偿款,自留山主人得知此事后,将该男子诉至法院。2015年6月26日,贵州省黔西县人民法院审结该起民事案件,判决被告人杨云贵返还原告熊廷标、刘德菊被征土地补偿款32128.24元。 原告熊廷标、刘德菊一家在黔西县五里乡双塘村承包有土地,其中有5亩自留山。后原告全家搬离此地,对所承包的自留山疏于管理。被告杨云贵便在原告承包的自留山范围内开荒种地。2014年华润电力集团在黔西县五里乡修建火电厂,属于原告家的自留山被征用,被告便以自己作为被征土地权利人进行登记,从而获得征地补偿款共计33485.04元。原告得知此事后,于2015年1月21日将被告诉至法院,要求被告将该笔土地补偿款返还给自己。 法院审理后认为,原告不仅有《土地承包证》,而且有本村村民予以证实被征土地属于原告的自留山。被告既没有证据证明其对诉争补偿款所涉及的土地享有权利,又没有反驳证据足以推翻原告所举证据,故对原被告诉争补偿款所涉及的土地应认定为原告的承包地。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村土地承包法》第九条之规定,原告对家庭承包的土地(自留山),依法享有使用、收益、处分的权利。被告领取原告熊廷标、刘德菊土地被征用所获得的土地补偿款32128.24元,属不当得利,应由被告返还给原告。但是,由于原告一家长期将承包的自留山撂荒,故对该被征土地地表作物所获得的补偿款1356.8元,应归该土地实际使用者即被告杨云贵享有。 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承包法》第九条的规定,黔西县人民法院作出如上判决。 责任编辑:
吕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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