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实施暴力伤警 男子妨害公务获刑十个月
发布时间:2015-07-27 10:00:18
本网讯(罗成标) 配合国家机关工作人员依法履行职务是公民应尽的义务。近日,一男子因拒绝配合公安机关调查,并打伤民警被陕西省周至县人民法院以妨害公务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个月。 2015年1月的一天傍晚,周至县公安机关接到群众报案称,辖区侯家村镇一老人被同村某男子打伤,民警立即赶往事发地调查情况,并按群众指引来到嫌疑人谭社仓家进行调查询问。谭社仓看见民警过来立刻把大门关上拒绝民警进入,在民警反复表明身份并说明意图之后,谭社仓才把门打开。民警进门后让其把灯打开,被告人谭社仓却径自走到后门处,突然拿起一把木耙子朝民警袭来,走在前面的民警来不及躲闪被击中头部受伤。 法院经审理认为,被告人谭社仓以暴力手段阻碍国家工作人员依法执行职务,其行为已经构成《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七十七条规定的妨害公务罪。因其认罪态度较好,可从轻处罚,依据被告人犯罪的事实、犯罪性质、情节和社会危害程度,遂作出了上述判决。 责任编辑:
吕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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