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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北法院通报集中打击拒执罪专项行动情况
发布时间:2015-07-23 15:29:51


    本网讯(丁力辛)  7月23日,河北高院召开新闻发布会,通报全省法院集中打击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等犯罪行为专项行动等情况。

  在新闻发布会上,省法院党组成员、执行局局长在介绍全省集中打击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等犯罪行为专项行动等情况时指出,“执行难”这一法院工作中存在的突出问题,不仅导致人民法院依法作出的判决得不到及时执行,使胜诉当事人的合法权益得不到实现,而且严重损害了司法的权威和公信力。2014年10月23日,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和公安部决定联合开展集中打击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等犯罪行为专项行动。为组织开展好集中打击行动,河北高院迅速与省检察院、省公安厅协调,于2014年11月28日联合会签了《关于贯彻落实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关于开展集中打击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等犯罪行为专项行动有关工作的通知>的意见》下发全省。各地迅速召开了协调会,并在2014年12月初圆满完成了打击对象线索排查和移交工作。截至今年6月30日,全省人民法院向公安机关移送涉嫌构成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等犯罪行为案件共计629案661人,其中许多案件在移交过程中被执行人就积极主动的履行了义务,人民法院实际判处的此类犯罪共计54案57人。全省各级法院对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的被执行人或相关人员决定司法拘留共计2308案2379人次,其中,自行采取司法拘留措施2084人次,通过公安机关协助司法拘留295人次。通过集中打击行动,进一步净化了河北省的执行环境,直接推动了“执行难”问题的缓解,强化了社会诚信意识,弘扬了社会主义法治精神,促进了“三个河北”建设,平安中国和法治中国的建设。

  徐茂明指出,《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拒不执行判决、裁定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全文共八条,主要有以下四个特点:一是进一步明确了刑法规定的“情节严重”的具体情形。将情节严重的具体情形进行了明确的列举,为这一法律规定的应用提供了详细的指导。二是明确了酌定处罚情节的适用条件。规定对申请执行人为弱势群体的涉民生执行案件,可以酌情从重处罚。对在一审宣判前,履行了全部或者部分执行义务的被执行人,量刑时可以酌情从宽处罚,包括可以从轻处罚或者免除处罚。三是规定了部分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案件可以按照自诉程序进行追诉。四是规定了对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案件的一般管辖原则。明确了一般情况下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案件由执行法院所在地法院审理。

  徐茂明指出这次是修改高消费的决定,新公布的《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限制被执行人高消费及有关消费的若干规定》,主要有以下三个特点:一是明确将信用惩戒的范围拓宽至限制高消费及非生活或者经营必需的有关消费。修改后的《决定》拓宽了限制消费措施的范围,明确规定了,人民法院可以限制其高消费以及非生活或者经营必需的有关消费。二是明确规定对失信被执行人应当采取限制消费措施。修改后的司法解释明确规定,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的被执行人,人民法院应当对其采取限制消费措施,有利于两个司法解释在适用上的衔接。三是增加采取限制消费措施的内容与力度。增加了对乘坐G字头动车组列车全部座位、其他动车组列车一等以上座位的限制,加大对单位被执行人及其相关责任人员的限制力度,同时,又为其设置了权利救济程序。

  省法院执行局副局长王松通报了4件典型案例。

  省检察院综合治理办公室主任刘锐、省公安厅刑侦局副处长张永青出席了新闻发布会。

    新闻发布会由省法院新闻发言人李霁主持。



责任编辑: 吕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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