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焦作中院在河南率先试行律师代理申诉制度
发布时间:2015-07-17 09:44:49
本网讯(郑军 侯顺利) 自7月10日起,河南省焦作是中级人民法院在河南全省率先试行律师代理申诉制度。今后,当事人申诉的,应当聘请律师代理;当事人聘请律师有困难的,可以申请法律援助。 “目前,绝大多数当事人不具备专门的法律知识,法官很难与当事人进行有效沟通,很难得到当事人的全面认同,这种状况影响了信访矛盾的化解实效。”焦作中院党组书记、院长李玉杰指出了当前化解信访矛盾工作中普遍存在的突出问题。 2014年,党的十八届四中全会作出“对不服司法机关裁判、决定的申诉,逐步实行律师代理制度”的决定,最高人民法院也做出了重大部署。 今年三月份以来,焦作中院会同市司法局、律师协会,共同起草了《关于实行律师代理申诉制度的意见(试行)》,该《意见》得到了省法院的充分肯定。省法院强调,焦作中院作为全省法院第一家出台律师代理申诉制度的中院,要先行先试,大胆尝试,为全省法院推行该项制度积累经验。 什么是律师代理申诉制度? 焦作中院立案二庭庭长侯顺利解释说:“律师代理申诉,就是指当事人、被害人及其近亲属或者与案件有利害关系的案外人,对人民法院生效的刑事、民事、行政案件判决、裁定不服的,委托律师依法向人民法院申诉的行为。” 哪些案件适用律师代理申诉制度呢? 《意见》规定:不服人民法院作出的生效刑事判决、裁定,向人民法院申诉的案件;不服人民法院作出的生效民事、行政判决、裁定,经再审后仍不服,或者被人民法院驳回再审申请、人民检察院不予提出检察建议或者抗诉,向人民法院申诉的案件;依法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诉的其他案件。 律师是该制度的关键因素,影响着每一起申诉案件能否得到妥善解决。为此,焦作中院对代理律师的选任提出严格要求:一要具有较高的政策理论水平和较强的社会责任感;二要恪守职业道德和执业纪律,执业过程中没有受过行政处罚和行业处分;三要具有五年以上执业经历,业务水平较高;四要具有一定的处理涉诉信访工作经验。 对那些家庭困难、聘不起律师的弱势群体,焦作中院、焦作市司法局、焦作市律师协会共同拿出了解决办法:凡是符合法律援助条件的当事人要依照《法律援助条例》办理法律援助申请;各级法律援助中心负责受理、审查法律援助申请,并在代理申诉律师人选库中指派律师为符合条件的当事人提供法律援助。 当事人聘请律师代理申诉有哪些好处呢? “虽然近年来群众的法律意识在不断增强,但是必竟法律知识还很欠缺,很难把握生效裁判是否确实存在问题。结果当事人根据自己的判断,盲目申诉,一旦诉求无法实现,很可能走上漫漫的信访道路。”该院院长李玉杰说,“为减轻当事人的诉累,降低当事人的诉讼风险,给当事人的案件一个准确的‘把脉’,律师作为第三方正好起到了‘老中医’的作用。此外,律师在申诉过程中可以抓住问题的关键,做到有的放矢,快速解决问题,提高办事效率。” 《意见》规定:法官要充分听取代理申诉律师的代理意见,理由成立的,及时启动再审程序;律师对代理的申诉案件要求听证的,人民法院应就是否组织听证给与答复;人民法院应当为律师阅卷、复印卷宗等提供便利条件,安排阅卷场所,不得违反规定拒绝律师查阅、复印卷宗材料。 律师代理申诉制度是焦作中院落实党的十八届四中全会精神的一次大胆尝试,在运行当中可能会存在一些不足和问题。焦作中院表示将不断完善该项制度,最大限度地保障当事人合法权益,力争实现保障申诉权利和维护司法权威统一。 责任编辑:
李冬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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