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父亲不履行义务 母亲起诉变更女儿抚养权
发布时间:2015-07-15 15:28:49


    本网讯(张安彬)  近日,广西玉林市玉州区法院审结原告封理燕与被告张海源变更抚养关系纠纷一案,被告张海源不履行父亲抚养义务,原告无奈请求变更抚养关系。法院经审理,支持了原告诉讼请求。

    原告张海源与被告封燕于2004年登记结婚,婚后因感情不和,于2008年8月4日协议离婚。协议约定婚生女儿张某某由被告抚养,抚养费由双方各承担一半。后原告认为被告对女儿照顾不好,于2009年9月把张某某带回跟随原告生活至今。期间被告少有探望女儿,也不支付抚养费给原告。女儿张某某的生活费用均是原告和原告的父母承担。被告现已再婚,并生育有一小孩,现已一岁。审理期间,法官征求原被告的女儿张某某的意见,张某某表示其爸爸很少探望,其愿意跟随妈妈一起生活。

    法院经审理认为,我国婚姻法规定,父母离婚后,对子女仍有抚养和教育的义务。一方抚养的子女,另一方应负担必要的生活费和教育费的一部或全部。本案原、被告的婚生女儿在双方离婚时虽协议由被告抚养,但2009年9月后实际由原告抚养,抚养费全部由原告承担,根据双方的协议,抚养费由双方各承担一半,其要求被告每月支付800元符合当地的生活水平。因此,法院对原告要求被告支付2009年9月至2015年1月的生活费51200元的诉讼请求予以支持。

    对原告要求变更女儿由其抚养的诉讼请求。法院认为,原、被告离婚后,原协议约定女儿张某某由被告抚养,但被告没有尽到抚养义务,且已再婚生育有小孩。自2009年9月后,女儿张某某一直跟随原告生活,改变生活环境对其女儿的健康成长不利。经法院征求原被告女儿张某某的意见,张某某表示愿意跟随原告生活。因此对原告要求变更女儿张某某由其抚养的诉讼请求法院予以支持。婚生女儿张某某跟随原告生活后,被告应每月支付抚育费800元,直至张某某年满18周岁止。



责任编辑: 吕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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