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生母持刀威胁欲带走女儿 父亲诉变更抚养权
发布时间:2015-04-21 16:24:16
本网讯(张江枢) 七年前,法院判决女儿跟随母亲生活,七年后,母亲拿刀威胁要带走女儿,父亲含辛茹苦将女儿拉扯长大,却要被前妻从身边夺走,一怒之下,将前妻诉至法庭,诉请变更女儿抚养权。近日,四川省营山县人民法院判决女儿变更为由父亲抚养。 刘凯铌与郭琼芳于1999年登记结婚,于2000年诞下一女儿刘某某。婚后,两人常因家庭琐事争吵,互不履行夫妻义务,于2008年离婚,法院判决婚生女刘某某跟随母亲生活。判决生效后,刘凯铌将女儿刘某某带到其母亲打工处,不料郭琼芳拒绝接收女儿,无奈,刘凯铌只能将女儿刘某某带回家,由其独自抚养至今。 “她如此狠心,我是绝对不可能跟她的。”刘某某表示,郭琼芳小时候狠心不要她,没有尽过做一天母亲的责任,她不愿意跟随母亲生活。2014年,郭琼芳从外地务工回来,要把女儿带到外地生活,谁知女儿死活不肯走。2014年12月,郭琼芳带着匕首再次来到刘某某的学校,扬言只要女儿不和她走,便把她杀死,在公安机关的介入下,才平息了一场闹剧。 为了给女儿一个平静稳定的学习生活环境,刘凯铌决定夺回女儿抚养权,2015年2月将前妻郭琼芳诉至法庭,诉请将女儿抚养权变更为由自己抚养。 营山法院审理认为,在原、被告离婚时,虽经法院判决小孩刘某某由被告郭琼芳抚养。但事实上,原告将刘某某交予被告时,被告拒绝接收刘某某,因此刘某某一直随原告刘凯铌生活,被告郭琼芳未尽抚养义务。刘某某现年满十五周岁,其愿随原告刘凯铌生活,且原告又有抚养能力,故原告刘凯铌要求变更抚养关系的理由成立,应予准许;小孩抚养关系变更后,被告郭琼芳应承担小孩抚养费。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六条、三十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条之规定、《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处理子女抚养问题的若干具体意见》第16条(2)、(3)项的规定,判决将原、被告婚生女刘某某变更为由原告刘凯铌抚育,被告郭琼芳每月给付抚育费200元至刘某某独立生活为止。 责任编辑:
吕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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