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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移动式”服务 “联动式”调解
——大新县法院多元化联动化解矛盾纠纷纪实 作者:闭赋火 邓新军 发布时间:2015-07-15 14:57:38
近年来,广西大新县人民法院以实现“案结事了人和”为目的, 坚持把多元化联动纠纷调解机制建设作为强化审判执行第一要务的一项基础性工作来抓,积极推动各种纠纷解决力量形成常态化的长效工作机制,努力满足人们群众对纠纷解决方式的多元需求,使多元化联动纠纷调解机制成为保障审判执行工作平稳发展的“基石”,取得了良好的法律效果与社会效果。该院民事审判二庭、雷平法庭分别获得“全区法院民商事审判先进集体”和“全市法院民事审判先进集体”荣誉称号。先后涌现出全国优秀法官蒙志华、全区法院先进个人黄秀、全区法院调解调解能手许道晖、全区法院办案标兵梁东壁等一系列先进典型。今年4月,在自治区统计局社情民意调查中心发布的2014年度广西政法队伍满意度调查综合结果中,该院以98.25分的综合得分在全区111个县(市、区)中排名第一。 关口前移,诉前联调带来“零诉累” 大新县法院从保障当事人权益,减轻诉累入手出发,积极探索“便民、高效、成本低”的诉前纠纷联调机制,把调解工作关口前移至案件受理之前,实现了矛盾纠纷的稳妥化解。 一直以来,该院受理的案件多是一些普通的民间纠纷案件。对于其中案情相对简单,争议不大,事实清楚的案件,该院依托诉讼服务中心诉前调解职能,在立案之初,通过导诉台、立案窗口积极引导当事人走诉前调解程序,既有效地把矛盾化解在诉前、化解在萌芽阶段,又大大地缩短了案件的审判时间,减少当事人诉累,也在一定程度上缓解了“案多人少”的矛盾,取得良好效果。 被告黄锦开在承包该屯土地种植甘蔗时拖欠租金及劳务费,2015年3月3日,五山乡天水社区腊屯起诉到法院,要求解除合同,由黄锦开支付尚欠的52万余元租金和17万元劳务费。收到诉状后,该院立案庭认为“三农”案件无小事,且正值全国两会期间,如不及时处理,将影响到社会稳定。于是,该院同时邀请五山乡政府领导和天水社区村委参与调解。起初,双方意见分歧很大,腊屯要求先付钱才能砍甘蔗,黄锦开则表示现在没钱,必须先砍甘蔗才行。调解人员遂向双方释明风险,2014/2015糖厂榨季准备结束,现在承包地里还有几千吨甘蔗,如果不能尽快解决,对双方都不利。经过耐心细致的开导,双方各让一步,最终达成协议,黄锦开先付10万元,待甘蔗入厂后,每车给腊屯3500元,直到付清所欠款项。该案的妥善处理,既化解了双方当事人之间的矛盾,又保护了农民的切身利益,有力维护了社会和谐稳定。 搭建纠纷解决平台,吸纳社会资源参与调解 近年来,该院积极探索和建立多元化调解工作新格局,在诉讼调解中重视纳入社会力量化解纠纷,邀请法院之外的单位、组织、个人协助法院调解,拓宽调解主体,提高案件调解率,逐步完善诉讼活动中多方参与的调解工作机制。一是注重加强与基层调解组织、工会、妇联、司法所等单位、组织的沟通,积极促进法院与有关单位、组织和个人在调解工作上的对接和配合。 如在审理大新化工厂破产案件中,由于破产案件涉及职工安置,社会保障等问题,且人员多、范围大,法律关系复杂,信访隐患和不稳定因素也在增加。对此,该院充分利用“三位一体”调处机制采取加大协调调解力度的办法,突出抓好破产企业案件的审理工作,把维护法律的严肃性与维护企业、职工和债权人各方合法权益统一起来。在具体办案过程中,加强与政府沟通、与主管部门沟通、与破产清算组沟通,积极争取县委、县政府和破产企业主管部门的支持。特别对破产企业职工的安置,坚持法与情兼顾,让涉及的每个职工,在案件审理过程中不上访,在案件结案前能安置、有出路,确保了破产案件审理工作优质、高效、有序地开展。434名企业职工主动终止劳动合同关系,有666名职工(含离退休)领到了经济补偿金1085万元,住房安置问题也得到解决 ,破产案件审理工作得到县委的高度赞扬。 二是充分发挥人民陪审员调解优势。该院在审判工作中充分发挥人民陪审员参与调解、维护稳定、促进和谐的优势,实现法官与人民陪审员的调解互动,努力化解矛盾纠纷,促进案结事了。2014年以来,人民陪审员共参加审理民事案件达356件,参审人次达458人,每年参审率均达100%。其中,调解成功率达65%以上,且无一矛盾激化、无一反悔申诉、无一非正常进京赴邕上访事件发生,判决案件无一发还改判,促进了社会和谐。 找准突破点,构建诉调对接联络机制 为更好地实现法院调解与人民调解、行政调解相互配合,互相协作,该院主动加强与人民调解、行政和解以及相关部门参与调解的对接,在工作机制上实现了由法院单一诉讼调解向社会多元参与调解化解矛盾的转变。一是建立多元调解网络,开展干警挂点联系村屯,结对共建活动。在各个挂点村、企业设立联系牌,将挂点干警及挂点的村屯和企业、工作职责、联系方式等信息写入联系牌,着力打造以人民法庭为核心,以镇村两级调解组织为主线的调解网络体系,充分发挥调解网络作用,实现调解信息共享。对到法院咨询、起诉的当事人,除告知诉讼风险等内容外,对符合人民调解委员会受理条件的,还告知其可以先向当地人民调解委员会申请调解,以便尽快化解纠纷;在遇到矛盾激化、存在安全稳定隐患的民事纠纷时,及时邀请当地民调组织参加,共同把这些棘手的民事纠纷化解在基层;对于人民调解委员会受理的民间纠纷,该院切实从业务上履行指导职能,及时派法官现场指导、支持调解,促成纠纷化解。同时,不定期召开座谈会,围绕近期诉调对接中出现的问题进行深入探讨,确保诉调工作高效运行。主动配合司法局抓好对人民调解员的培训工作,适时还邀请人民调解员旁听庭审,以帮助人民调解员提高法律知识水平和调解纠纷的能力。 勇于改革创新,打造多元纠纷化解特色品牌 2011年5月,该院恢复设立驻大新县公安交通警察大队的交通巡回法庭,开辟“绿色通道”,第一时间、第一现场对交通事故人身损害赔偿纠纷案件进行调处,使当事人在最短的时间内,用最小的成本维护自身的合法权益,极大地减轻了当事人的诉累。至今,交通巡回法庭共审结交通事故人身损害赔偿纠纷案件56件,调解结案47件,撤诉6件,案件调撤率达94.6%,为当事人挽回各类经济损失150万元。 近年来,该院雷平法庭整合优势资源,积极探索民商案件调解工作新方法、新方式和新思路,创新推行“131”联合调解模式,成功化解了一起又一起矛盾纠纷,促进社会和谐稳定。“131”联合调解是指一庭三所一室,即一庭为基层人民法庭;三所分别为派出所、司法所、国土所;一室为派驻检察室。人民法庭在受理辖区群众矛盾纠纷后,结合案情启动“131”联合调解模式,各尽其职,由法庭负责向双方当事人讲法析理,分析诉讼风险和诉讼效果;公安机关负责矛盾纠纷排查、研判和前期调查及现场稳控;司法所负责组织人民调解,收集、分析纠纷调解工作动态;国土所负责对国有土地资源法规政策和土地使用权限进行解释;派驻检察室负责调处过程的法律监督。 “131”联合调解模式不是固定的,而是动态的,在矛盾纠纷发生后,由首先受理的人民法庭对纠纷进行研判,再作出是否需要启动“131”联合调解模式化解纠纷,最后由法庭将涉及的部门纳入进来,群策群力,合力一次性解决纠纷。通过联合公、检、法、司、国土部门进行化解矛盾纠纷,与过去单个部门处理相比,“131”联动联调机制在保证依法处理纠纷的前提下,打破过去各自为政的局面,在纠纷介入、现场调处、法律监督、司法援助等各环节实现无缝对接,取得了良好社会效果和法律效果。 责任编辑:
李冬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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