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网讯(覃凡 覃促) 7月8日,广西来宾市中级人民法院对来宾市住建委规划科原科长梁宏逵受贿案作出一审宣判:被告人梁宏逵犯受贿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一年,剥夺政治权利一年,并处没收个人财产人民币50万元。其亲属代其退出的赃款人民币125万元,由扣押机关依法上缴国库。
法院经审理查明,2009年至2014年,被告人梁宏逵在担任来宾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委员会规划管理科科长期间,利用职务上的便利,为他人在加油站选址、调整土地规划、介绍工程设计、置换土地以及在房地产开发、土地变性等方面在出红线图时给予帮助,让他人能拿到更好的地块,并将他人的报告提上本单位的业务会议及来宾市城市建设指挥部会议,好让他们提出的问题得到解决,获取更大的利润,而收受农某、莫某、覃某、韦某、黄某院、张某、黄某华等人送给的贿赂共计价值人民币125万元。
法院经审理认为,被告人梁宏逵身为国家工作人员,在担任来宾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委员会规划管理科科长期间,未能保持清正廉洁,反而利用职务上的便利,收受他人贿赂共计125万元人民币,并为他人谋利,其行为已触犯刑律,构成受贿罪,应判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可以并处没收财产。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梁宏逵犯受贿罪成立。被告人梁宏逵归案后除如实供述侦查机关已掌握的部分犯罪事实外,还如实供述了侦查机关尚未掌握的其他大部分受贿事实,是坦白,可以从轻处罚。案发后,被告人梁宏逵的亲属已代其将所收受的赃款全部退出,具有悔罪表现,可以从轻处罚。综合被告人梁宏逵犯罪的事实、性质、情节、对于社会的危害程度、认罪态度、退赃情况以及悔罪表现,依法决定对其从轻处罚。据此,法院作出了上述判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