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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村屯党支部书记受贿十万余元被判刑10年
发布时间:2015-06-23 17:14:07
本网讯(黄小芬) 近日,由广西崇左市江州区检察院提起公诉的江州区驮卢镇原某村屯党支部书记黄琼彬受贿一案,法院作出一审判决,黄琼彬受贿107800元,判处十年有期徒刑。 2011年至2012年期间,被告人黄琼彬在担任江州区驮卢镇党支部书记期间,在协助驮卢镇政府开展危房改造补助专项活动中,根据该村委主任黄登某(本案同犯)的工作安排,负责对本村屯危房改造户进行材料申报、填写等工作,黄琼彬在负责该项工作中,向村委主任黄登某提出收取申请危房改造农户好处费,黄登某表示同意。黄琼彬在发放补助款过程中,向获得危房改造补助的梁某等四十危改户收取好处费共计人民币107800元,收受后与黄凳某共同分赃。 法院经审理后认为,被告人黄琼某系村民委员会等村基层组织人员协助人民政府从事农村危房改造工作,属于刑法第九十三条第二款规定的“其他依照法律从事公务的人员,主体符合受贿罪的要件,且黄琼某具有索贿的情节,受贿的款项属于救灾、优抚、扶贫、救济等特定款物,根据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职务犯罪案件严格适用缓刑、免予刑事处罚若干问题的意见》等相关规定,遂作出上述判决。 责任编辑:
吕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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