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烧烤店用“大烟壳”做调料的行为构成何罪
作者:孙克涛 陈琳 发布时间:2015-06-24 16:29:37
【案情】 张某为了吸引顾客,让自家烧烤店的生意红火起来,在调料里放罂粟壳供顾客食用。 【分歧】 对于张某的行为构成何罪?有两种不同意见: 第一种意见认为:张某的行为构成欺骗他人吸毒罪。本案中,张某故意使用罂粟壳粉末作为调料供顾客食用,产生了较大的社会危害后果,其行为已构成欺骗他人吸毒罪。 第二种意见认为:张某的行为构成生产、销售有毒、有害食品罪。 【评析】 笔者同意第二种意见。 生产、销售有毒、有害食品罪是指生产者、销售者违反国家食品卫生管理法规,故意在生产、销售的食品中掺入有毒、有害的非食品原料的或者销售明知掺有有毒、有害的非食品原料的食品的行为。 首先,生产、销售有毒、有害食品罪四个方面的构成要件包括:主体要求达到刑事责任年龄、具有刑事责任能力的自然人或单位;侵犯的客体是复杂客体,既侵犯了国家食品卫生管理制度,又侵犯了不特定多数人的生命与健康权益;犯罪对象是有毒、有害的食品,具体而言,是掺入有毒、有害的非食品原料的食品;主观方面必须是故意。即明知是有毒、有害的非食品原料而故意掺入其所生产、销售的食品中,或明知是掺入有毒、有害的非食品原料的食品而故意予以销售。行为人实施本罪一般是出于非法营利的目的,过失不构成本罪;客观方面表现为行为人生产、销售掺入有毒、有害的非食品原料的食品的行为,包括在生产、销售的食品中掺入有毒、有害的非食品原料的行为和销售明知掺入有毒、有害的非食品原料的食品的行为。本案中,张某的行为符合生产、销售有毒、有害食品罪四个方面的构成要件,其行为构成生产、销售有毒、有害食品罪。 其次,罂粟壳俗称大烟壳,含有吗啡等物质,易使人体产生瘾癖,对人体肝脏、心脏有毒害作用。属于我国《食品卫生法》规定的“有毒、有害的非食品原料”的范围,属国家管制的毒品,国家法律对罂粟壳的管理、使用有明确的规定,禁止非法供应、运输、使用。本案中,张某为招揽顾客,置国家法律、法规和人民群众的身体健康于不顾,在烧烤调料中掺用罂粟壳供顾客食用,明显具有放任他人吸毒成瘾、损害他人身体健康等危害结果发生的故意,其行为构成生产、销售有毒、有害食品罪。 综上所述,张某为了吸引顾客让自家烧烤店的生意红火起来,在调料中里放罂粟壳供顾客食用。明显具有放任他人吸毒成瘾、损害他人身体健康等危害结果发生的故意,其行为构成生产、销售有毒、有害食品罪。 (作者单位:江西省资溪县人民法院) 责任编辑:
吕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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