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夫妻租摊位制售旺销“毒豆芽”双双被判刑罚
发布时间:2015-02-27 09:34:26
本网讯(兰珊 真真) 山东临沭一对农民夫妇为使豆芽外观好看旺销而非法使用禁用食品加工剂,结果受到了法律的惩罚。2月25日,山东省临沭县人民法院审结该案,一审以生产、销售有毒、有害食品罪,分别判处被告人杨明有期徒刑七个月并处罚金一万元(已缴纳)、其妻高风娟有期徒刑六个月并处罚金五千元(限期缴纳);已扣押的“无根水”68支予以没收处理。 法院经审理查明:同为1980年4月出生的杨明与妻子高风娟均系该县城郊个体户,初中文化。2009年起,杨明及其妻高风娟利用所租的县城某农贸市场的摊位,生产销售豆芽。后杨明为使豆芽不长根须,在生豆芽的过程中添加了“无根水”豆芽生长素,并将该豆芽在农贸市场卖给多人,其妻高风娟偶尔也帮忙售卖。去年7月26日,警方在杨明家中当场查扣了其生产的有毒豆芽800斤、“无根水”68支及生产豆芽用的60口大缸。经抽样检测,所扣押的豆芽中均含6-苄基腺嘌呤和4-氯苯氧乙酸钠成分。警方当日将这些豆芽及缸销毁,并将杨明刑拘,后将其妻高风娟抓获归案(后被取保候审)。 今年1月9日,检察机关将本案向法院提起公诉。 上述事实,二被告人在庭审过程中亦无异议。 法院审理后认为,被告人杨明、高风娟违反国家食品卫生管理法规,在生产、销售豆芽的过程中添加有毒、有害的非食品原料,其行为触犯刑律,构成生产、销售有毒、有害食品罪。辩护人关于“被告人杨明系初犯,自愿认罪,认罪态度较好”的辩护意见,与查明的事实一致,予以采纳。二被告人到案后如实供述犯罪事实,可从轻处罚;自愿认罪,可酌情从轻处罚。高风娟在共同犯罪过程中仅起次要作用,系从犯,应从轻处罚。综合以上量刑情节,根据被告人的犯罪事实、性质、情节及对社会的危害程度,最后,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四十四条、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二十七条、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五十二条、第六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危害食品安全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九条、第十七条之规定,法院作出了上述判决。 一审宣判后,二被告人当庭表示不上诉。 责任编辑:
吕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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