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煤矿监察专员在调查井下事故中受贿领刑5年
发布时间:2015-05-04 16:13:36
本网讯(漆常青 漆小平) 一名煤矿监察专员在调查煤矿井下矿工死亡事故中,为了隐瞒死亡的真实原因,接受矿老板行贿13万元。近日,江西省靖安县人民法院以受贿罪,判处被告人肖鹏有期徒刑五年,并处没收财产20000元。赃款130000元予以没收,上缴国库。 经审理查明:江西省煤矿安全监察局赣中监察分局负责宜春、新余、抚州市行政区域内各类煤矿安全监察执法工作。2010年至2012年期间,被告人肖鹏先后担任赣中监察分局监察一室、三室主任、监察专员,分管执法监督等工作。 2011年,赣中监察分局先后接到群众举报,反映丰城市某煤矿和分宜县某煤矿隐瞒安全生产事故。赣中监察分局接到举报后,即成立以被告人肖鹏为组长的事故调查组。2011年7、8月份的一天,丰城市某煤矿矿长陈某为得到肖鹏在此次处理事故中的关照,送给肖鹏人民币100000元。肖鹏没有进行深入调查事故的原因,在出具事故调查报告时,将井下矿工安全事故死亡,认定为因病死亡。 2011年中秋节前一天,分宜县某煤矿股东李某为了使肖鹏在处理事故中得到关照,送给肖鹏人民币30000元。后来李某多次打电话给肖鹏,要求对死者家属重新做笔录,肖鹏答应。死者家属推翻了死者是在井下死亡的说法,称是在矿上骑摩托车摔死的。最后根据死者家属的笔录,肖鹏没有认定分宜县该煤矿事故。 法院认为,被告人肖鹏身为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非法收受他人财物130000元,并为他人谋取利益,其行为已构成受贿罪。公诉机关指控的罪名成立。被告人及辩护人提出肖鹏具有自首情节,退清了全部赃款,认罪态度较好,有悔罪表现,具有事实和法律依据,依法减轻处罚。为了维护国家工作人员职务行为的廉洁性,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有关规定,法院遂作出上述判决。 责任编辑:
吕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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