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道路施工起纠纷 鉴定法官巧调解促案结
发布时间:2015-06-17 15:39:41
本网讯(曹从杰) 6月16日,河南省滑县法院司法技术科法官通过在鉴定环节对双方当事人做调解工作,三起在不同诉讼阶段的关联案件圆满结案,最终鉴定申请人撤回了申请,民事案件原告提出撤诉,执行案件双方如期履约,达成和解。 2012年12月2日,华鑫公司与荣昌公司签订道路施工合同,由荣昌公司为华鑫公司修路。完工后,华鑫公司支付荣昌公司工程款140000元,下欠工程款105503.10元。荣昌公司起诉至法院要求华鑫公司偿还下欠工程款及利息。滑县法院经审理后判决华鑫公司偿还荣昌公司工程款105503.10元及利息。案件生效后,华鑫公司到期未履行,荣昌公司申请强制执行。2014年7月,华鑫公司以荣昌公司为其所修路面、地面存在质量问题为由起诉至法院,要求荣昌公司翻修路面至质量合格或返还工程款140000元。诉讼中,华鑫公司提出对路面质量进行鉴定,案件移送到司法技术科后,因省内该类鉴定机构不多,司法技术科人员便多方询问打听,经征询双方意见,均同意选择郑州一家鉴定机构,后又因双方对鉴定路面面积无法达成一致意见,致使鉴定无法进行。无奈,又通知双方就所需鉴定路面面积进行确认。 6月8日下午14时,双方当事人来到滑县法院,司法技术科人员通知主审法官到场。经询问主审法官,得知经业务庭调解,华鑫公司愿意支付荣昌公司35000元,而荣昌公司则坚持最少要40000元,调解差距不大。于是,司法技术科工作人员就趁机又给双方进行调解,告知他们鉴定机构收费就要2万元,而且能否做出结论还未可知,继续进行鉴定对双方都不利。经过了解,华鑫公司是因为荣昌公司起诉他们,心里有气才不愿意支付下余工程款,而荣昌公司也意识到路面确实存在瑕疵。结合了解情况,司法技术科法官继续做调解工作,最终双方同意由华鑫公司支付荣昌公司工程款39000元。双方就执行案件达成还款协议。 6月15日为双方约定的还款日,双方如约来到法院,华鑫公司如数给付了荣昌公司工程款,双方达成执行和解。华鑫公司也撤回了对荣昌公司的起诉和鉴定申请,三起案件均圆满解决。 责任编辑:
吕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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