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页位置:首页> 法院> 执行工作 【浏览字号: 打印预览】【打印 我要纠错
竹溪县法院善用“案外调解”巧执行促案结
发布时间:2015-06-12 15:11:34


    本网讯(柯尊师)  湖北省竹溪县人民法院向坝人民法庭善用案外调解,敦促当事人实际履行义务,真正做到案结事了。6月9日下午,该庭将一起义务帮工受害责任纠纷案件中的执行款12000.00元送到了刘某的手中。至此,该案已全部执行完毕。

    2013年11月21日下午,原告刘某等人在给被告袁某某装树结束后,又自愿给被告付某某装树。刘某在装树的过程中,不慎从车上跌落,造成中型颅脑损伤,右手大多角骨骨折,经鉴定为玖级伤残,误工时间为10个月,院内院外治疗期间护理时间为一人护理5个月。事故发生后,被告付某某仅支付了原告刘某的部分医疗费、交通费。2014年6月16日,此案经该庭调解,双方当事人达成了调解协议。

    根据协议,袁某某自动履行了调解协议的内容;付某某于2014年7月2日履行了第一笔执行款10000.00元,第二笔执行款于2015年2月10日前一次性付清。但是天有不测风云,付某某于2015年1月因病死亡。付某某死亡的时候,虽然已到退休年龄,但未办理退休手续。付某某的家属在与付某某原单位、人社部门交涉过程中,就付某某的赔偿事宜至今未能达成一致意见。

    此案审理阶段已结束,刘某也未申请执行。考虑到乡村风俗习惯、人情世故等原因,梁万松于2015年4月中旬找到付某某的妻子李某某,将此案的法律事实、执行风险等告知了李某某,李某某表示要在付某某的相关赔偿款赔付到位后才能履行。此案陷入了僵局。2015年6月8日,梁万松再次找到李某某,耐心细致释法明理,开展案外调解工作,李某某消除了畏难情绪。在梁万松的协助下,李某某与刘某在电话中达成了和解协议,并当场履行了执行款12000.00元。次日,该庭驱车近200公里,将此笔执行款送到了刘某的手中,实现了良好的法律效果。



责任编辑: 吕东

分享到:分享数:0
关于我们 | 联系我们 | 章程 | 入会申请 | 广告报价 | 法律声明 | 投稿信箱
版权所有©2015 法律资讯网 All rights reserved.
京ICP证080276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