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女子不堪四年无性婚姻 二次起诉离婚获支持
发布时间:2015-06-17 11:07:19


    本网讯(陈伟翠)  原告李晓兰与前夫离婚不到两个月,才发现自己怀上了前夫的孩子,可两人离婚不久后,其前夫已与他人结成连理,双方复婚已无可能。为了避人闲话,不做单身妈妈,原告李晓兰在媒婆的介绍下很快就与刚认识14天的被告韦某斌办理了结婚登记手续。可结婚四年时间,原、被告双方均没有同房,完全没有夫妻生活。为了追求自己的“性福”,摆脱这段痛苦的无性无爱婚姻,原告先后两次向广西区贵港市覃塘区人民法院起诉要求离婚。6月15日,覃塘区人民法院东龙法庭对该起离婚案进行了宣判,支持原告的诉讼请求。

    原告与被告于2011年4月13日经人介绍相识谈婚,因当时原告怀有前夫的孩子,已有七个月身孕,被告亦因父母催促结婚,所以双方相识不久便于同月27日办理了结婚登记手续。2011年7月5日,原告住院生下儿子,跟随自己生活。原、被告结婚后,因原告觉得被告不干净心生反感,不愿意与被告同房,被告亦因遭到原告拒绝而一直没有与原告同房。2013年4月5日,原告与被告因琐事发生争吵时,被告打了原告,原告便带孩子回娘家居住生活至今。从那以后双方互不联系。

    2014年9月16日,原告向覃塘区人民法院提起离婚诉讼,后因未能提供充足的证据而撤回起诉。自原告撤诉后,原、被告双方仍无往来,夫妻关系没有得到任何改善。2015年4月15日,原告再次以夫妻感情破裂为由起诉至法院,请求法院支持其离婚的诉讼请求。

    法院审理后认为,原、被告虽系自愿结婚,但由于双方婚前缺乏了解,婚后缺乏沟通,导致双方结婚四年时间均未同房,互不履行夫妻权利义务,无法培养起深厚的夫妻感情,且庭审中原、被告均表示双方已无和好可能,法院据此依法认定原、被告的夫妻感情已彻底破裂。因此,原告请求与被告离婚,理由充分,法院依法予以支持。原告所生的儿子因系其与前夫的孩子,且一直跟随原告生活,与原告已建立起较深厚的感情,依法应由原告携带抚养,更有利于孩子的健康成长。故法院依法支持原告的诉讼请求。法院判决后,原、被告均表示服从判决,不再上诉,一桩无性无爱的痛苦婚姻最终在法院的判决下解体。



责任编辑: 李冬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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