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仁化一女子为逼婚挖洞入男友家自焚未遂获刑
发布时间:2015-06-11 16:09:23
本网讯(汪次安 刘三瑞) 广东省仁化县女子祝铭瑶因其男友对她避而不见,于是采取极端方式,拎上汽油、锄头等作案工具挖洞进入男友谭某家逼婚自焚未遂。日前,该女子被仁化县法院一审以放火罪(未遂),判处有期徒刑1年。 据仁化县法院介绍,2013年11月上旬,被告人祝铭瑶与被害人谭某确定了恋爱关系,后因祝铭瑶经常向谭某要钱,于是谭某提出分手,祝铭瑶不同意。此后,祝经常打电话给谭,谭均都不接。 2014年9月13日,祝又打了5、6个电话给谭,谭又都没有接。同日13时许,祝便购买了19升汽油、一个汽油桶、一把锄头、一把柴刀和两个打火机,并于23时许,携带这些物品去到谭某的住处,用锄头将谭某家的房子挖开一个洞进入谭某的房间内,见只有谭某的哥哥在家,于是其继续打电话与谭某联系。直至次日6时许,仍未与谭某联系上,其便打电话报警称要自杀,遂后将购买的部分汽油泼到自己身上和谭某家的客厅、房间和衣柜等处。 当民警到达现场时,祝铭瑶右手提着汽油桶,左手拿着打火机,要求民警退出房子,并将打火机放到距汽油桶口约30厘米处点燃,见民警全都退出房子后才把打火机熄灭。公安民警在对其进行劝说时,趁机夺下其再次打着的打火机,并将其带离现场。 仁化县法院经审理认为,被告人祝铭瑶以自焚方式实施放火行为,危害公共安全,因其意志以外的因素而未得逞,尚未造成严重后果,其行为已构成放火罪,但属未遂,可比照既遂犯从轻或减轻处罚,且其归案后能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并鉴于本案亦因恋爱纠纷引发,均可对其从轻处罚。据此,该院依法作出上述一审判决。 责任编辑:
吕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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