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网讯(张江枢) “玩火自焚” 比喻干冒险或害人的勾当,最后受害的还是自己,营山一五旬男子上演了一出真实版的“玩火自焚”,醉酒后,为寻求刺激,点火烧毁林地近30亩。近日,四川省营山法院判决该名男子犯放火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缓刑三年。
郭东林,出生于1965年。一天下午,在岳父家“海喝”的郭东林摇摇晃晃地向家走去,行至法堂乡5村时,一时兴起,将路边大堆茅草点燃,顿时熊熊大火冒起,郭东林感到莫名的兴奋。10分钟后,又将路边的干草引燃,见火势蔓延开来,郭东林有些害怕,酒也醒了大半,慌慌张张地离开了现场。晚9时许,当地群众和消防队员一起将火扑灭。经鉴定,郭东林两次放火烧毁林地共计29.1亩,直接经济损失近4000元。在距其放火处100以内的地方有六幢居民房屋,其中四幢均有人居住。
营山法院审理认为,被告人郭东林饮酒后,置周边居民住房而不顾,故意点燃路边茅草以寻求刺激,致使烧毁林地29.1亩,其行为危害了公共安全,已构成放火罪,依法应予惩处。鉴于郭东林犯罪情节较轻,有悔罪表现,对其适用缓刑没有再犯罪的危险,对所居住的社区也没有重大不良影响,可宣告缓刑。据此,根据被告人郭东林的犯罪实事、性质、情节和社会危害程度,判处被告人郭东林犯放火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缓刑三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