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村支书与村主任“联手”截留补助款被判刑
发布时间:2015-06-08 16:13:38
本网讯(张瑜) 村支书与村主任是与老百姓接触最密切的“官员”,然而,有俩人不仅不为老百姓考虑,反而利用职务之便贪污国家公款。近日,贵州省黔西县人民法院审结一起刑事案件,判决被告人袁明学犯贪污罪,判处其有期徒刑两年,缓刑两年。判决被告人方向犯贪污罪,判处其有期徒刑两年,缓刑两年。 2010年底至2012年,袁明学、方向分别担任黔西县红林乡红瓦房村村支书、村主任。二人负责管理实施黔西县林业局红林乡红瓦房村实施的三江源二期工程经果林种植项目中,采取虚列支出的方式,共同截留三江源经果林种植务劳补助款54804元。二人将该款项中的4000元支付村委委员熊世华作管理费用,将5580元以方向名义购买摩托车一辆办公使用,将7768元用于支付2012年2月政府安排的退耕还林补种补植的挖坑、种树劳务费。剩余37456元存放于方向处未来得及分配。 2013年3月4日,黔西县纪委对袁明学、方向进行调查期间,二人将截留的54804元向黔西县纪委退交。 法院审理后认为,被告人袁明学、方向利用实施三江源二期工程经果林种植项目的职务之便,采取虚列支出的方式共同截留红瓦房村核桃种植项目劳务补助款54804元,除因公支出的17340元外,将剩余的37456元占为己有,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八十二条、第三百八十三条第一款第(三)项之规定,构成贪污罪,应当判处一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公诉机关指控罪名成立,应予确认。介于归案后,被告人袁明学、方向如实供述犯罪事实并当庭悔罪,可从轻处罚。鉴于二被告人积极退交赃款,可酌情从轻处罚。综上,决定对被告人袁明学、方向从轻处罚并对二被告人适用缓刑。 据此,黔西县人民法院作出如上判决。 责任编辑:
吕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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