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村主任趁治安综治之机截留私藏土铳被判刑
发布时间:2015-04-16 15:03:06
本网讯(刘万春 罗珊珊) 江西省宜春市公安局袁州分局在侦办一起盗窃案的过程中,对被告人胡和森家进行搜查时,意外发现2支土铳,以及火药、钢珠等物品若干。近日,江西省宜春市袁州区人民法院开庭审理了这起案件,一审法院以非法持有枪支罪判处被告人胡和森有期徒刑一年,缓刑一年。 法院经审理查明,1993年,宜春市袁州区新坊乡进行社会治安综合治理,对村民持有的土铳进行清收,时任新坊乡烟棚村主任的被告人胡和森在配合当地派出所进行清收工作过程中,私自截留一支土铳留作己用,另外其还持有祖传的一支土铳。 2014年2月21日凌晨2时许,宜春市公安局袁州分局在侦办一起盗窃案的过程中,对被告人胡和森家进行搜查,发现土铳两支以及火药、钢珠等物品若干。 经宜春市公安司法鉴定中心鉴定,被告人胡和森持有的两支土铳其中一支零件缺失损坏,不构成枪支,另一支是以火药为发射动力,能正常发射弹丸且具备致伤力的自制枪支。 法院审理后认为,被告人胡和森违反枪支管理规定,非法持有枪支一支,其行为构成非法持有枪支罪。被告人胡和森当庭自愿认罪,酌情从轻处罚,适当减少刑罚量。根据被告人胡和森的犯罪事实、犯罪性质、情节和对社会的危害性,一审法院遂依法作出上述判决。 责任编辑:
吕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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