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前夫立写欠条未偿还 前妻被起诉无须担责
发布时间:2015-06-05 16:59:14


    本网讯(李永健)  近日,广西玉林市玉州区人民法院审结了一起原告杨锋与被告高继通、钱霞买卖合同纠纷案,钱霞因与高继通离婚在先,高继通立写欠条在后,无需承担共同还款责任。

    原告杨锋与被告高继通一直以来有生意往来,原告提供麦皮给高继通销售。2015年1月19日,经双方结算,被告高继通尚欠原告货款214000元,高继通为此立写了欠条给原告收执。此后原告经多次追索未果,为此起诉。原告还认为该笔欠款属于两被告夫妻存续期间的共同债务,要求被告钱霞承担共同偿还责任。

    法院经审理认为,被告高继通拖欠原告杨锋麦皮货款214000元的事实清楚,债权债务关系明确,责任分明。原告要求被告高继通支付麦皮款214000元的诉请依法应予支持。原告要求被告自欠条立写的日期计算资金占用费,实际应为逾期付款利息,因双方未约定付款日期,应自起诉之日即2015年2月5日起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类贷款利率计算。本案是买卖合同纠纷,权利义务仅限于合同相对方,钱霞不是合同义务人,且立写欠条时已与高继通离婚,原告要求钱霞承担责任没有事实和法律依据,不予支持。



责任编辑: 吕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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