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男子称无力养活女儿向前妻讨17年抚养费被驳
发布时间:2015-03-10 10:43:29
本网讯(张江枢) 四川省南充一男子称其生意因为国家反腐而日渐萧条,无力养活生病的女儿,一纸诉状将前妻诉至法庭,替女儿讨要17年抚养费。近日,四川省营山法院开庭审理此案,判决驳回该男子诉讼请求。 何为民和李玉芬于2008年登记结婚,婚后一年生育一女何某,女儿的诞生给这个家庭带来了许多欢乐。可是好景不长,2010年发现女儿智力不正常,夫妻二人将女儿带到重庆某医院进行手术治疗,2014年女儿被中国残疾人联合会评定为智力贰级残疾。 2010年,由于何为民与李玉芬感情不和,于是两人协议离婚,离婚协议约定女儿由何为民抚养,李玉芬一次性支付女儿抚养费4万元。双方的一套共同房产归何为民所有,其约定何为民在任何情况下不得出售或变卖该房,女儿拥有一半的房产继承权。 离婚后,考虑到女儿尚属年幼,何为民与李玉芬离婚却并未分家,仍在一起生活。 2014年,何为民以女儿为原告将李玉芬诉至法庭,诉称李玉芬一直未支付4万元抚养费,现在女儿上学、生活费用增加了不少,且女儿患有重病,诉请法院判令李玉芬一次支付女儿2010年至2027年抚养费共计13万余元。 营山法院审理认为,何为民与李玉芬签订的协议系双方真实意思表示。协议约定,原告何某由何为民抚养并由被告李林英一次性支付抚养费。现在没有证据证明原告父亲何为民的经济状况发生变化,且何某在何为民与李林英离婚前就存在智力疾病,不属于离婚后出现的新情况,故对原告的诉讼请求不予支持。据此,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处理子女抚养问题的若干具体意见》第十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第一款之规定,判决驳回原告何某的诉讼请求。 责任编辑:
吕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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