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网讯(黄全苹) 近年来,由于医患关系紧张,医疗纠纷频频上演。5月21日,云南省丘北县人民法院审结一起医疗损害责任纠纷案,经调解,涉事医院自愿赔偿患者各项经济损失6万元。
2014年8月20日,患者毛某因腰部疼痛住进丘北县人民医院,被诊断为左侧输尿管下段结石并左肾重度积水,院方对其实施了左侧输尿管镜碎石取石手术。术后不久,毛某即出现头昏、眼花并伴有恶心、呕吐等症状,被诊断为合并失血性贫血,随后又出现腹胀、腹痛加重,血压持续下降等症状,遂转到云南省第一人民医院进行治疗,当天又实施了左肾探查和切除手术。出院后,毛某认为是丘北县人民医院的医疗过错导致其左肾被切除,要求院方承担全部赔偿责任。院方则认为毛某左肾被切除的主要原因是其自身疾病,医院的过失行为只是诱因,只应承担轻微责任。双方多次协商无果,毛某将丘北县人民医院诉至法庭,要求赔偿医疗费、未成年人抚养费等各项经济损失共计95394元。
案件审理过程中,被告丘北县人民医院的医疗行为经文山州医学会鉴定,认为医院在为患者实施左侧输尿管镜碎石取石手术过程中操作不当,导致患者左侧肾脏破裂出血,失血性休克,最终导致左侧肾脏被切除,医院的过失与患者的人身损害存在因果关系,属三级甲等医疗事故,医院承担次要责任。对此,双方当事人均无异议。法官结合案件事实组织双方进行调解,最终,被告丘北县人民医院自愿赔偿原告毛某各项经济损失6万元。(为保护当事人隐私,患者姓名为化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