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男子在自家大厅开设赌场抽头渔利被判刑罚
发布时间:2015-05-22 13:37:11


    本网讯(易灿)  广西都安县百旺镇男子黄喜在自家大厅开设赌场,组织众人以“三公大吃小”的方式进行赌博,自己从中抽头渔利。近日,都安瑶族自治县人民法院审理了这起赌博案件,依法以开设赌场罪,判处被告人黄喜有期徒刑十个月,并处罚金一万五千元。

    自2014年5月份起,家住都安县百旺镇庭律村的被告人黄喜以营利为目的,将自家的一楼大厅改装开设为赌场,并提供赌具扑克牌供周边群众以“三公大吃小”的方式进行赌博。每天少则十余人,多则五十人在黄喜家参与赌博。6月份开始,黄喜、蓝天智、韦伯新、韦万龙负责在赌博过程中抽头渔利。蓝天智、韦伯新、韦万龙将抽头渔利所得的款项交给黄喜,黄喜则以提供免费的烟和饮料为酬劳。至2014年10月18日警方到该赌场进行查处为止,黄喜累计抽头渔利数额约3万元。

    被告人黄喜因参与赌博活动,于2014年10月20日被公安机关处以行政拘留15日。

    都安县法院认为,被告人黄喜以营利为目的,开设赌场,其行为已触犯了我国刑律,构成开设赌场罪,公诉机关的指控,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罪名成立。被告人黄喜归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依法予以从轻处罚。被告人黄喜参与赌博活动的违法行为与开设赌场系同一行为,其先前被公安机关行政拘留的15日,应折抵相应刑期。根据被告人黄喜犯罪的事实、性质、情节和对社会的危害程度,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零三条第二款、第四十五条、第五十二条、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六十一条,《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八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财产刑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条第一款的规定,作出了上述判决。



责任编辑: 吕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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