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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好姐妹”为发大财坐庄豪赌双双被判刑罚
发布时间:2015-05-11 14:18:42


    本网讯(唐海奎)  “面对闪光的钞票,多少人儿去动脑。钱那,你把多少人儿迷住了。姑娘为你走错了路呀,小伙子为你受逮着。人人都需要钞票,赚钱你要走正道。不要一心只为了钱,被它牵着鼻子跑……”这是迟志强演唱的歌曲《钞票》中的歌词。现实生活中,就有这样一对“好姐妹”,为了发大财,竟在赌场内坐庄与人豪赌。2015年4月20日,四川省营山县人民法院一审认定,“两姐妹”的行为均已构成赌博罪,分别判处拘役四个月,缓刑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10000元。

    彭秀英今年41岁,家住营山县朗池镇新北路;刘英今年49岁,家住营山县骆市镇堕石村。二人平时关系和睦,是一对公认的好姐妹。近年来,眼见左邻右舍不少人挣了大钱,她们心中很羡慕。为了快速致富,两人经过合计,决定坐庄赌博。2012年3月8日16时许至22时许,彭秀英、刘英与杨福婷(已判处)合股在宋继星等人开设在营山县济川乡济川村一组廖先林住房的赌场内,以坐庄的方式召集旁人参与押注赌博。当晚23时许,该赌场被警方查获,民警当场缴获赌资220900元。

    2015年4月15日,检察机关指控被告人彭秀英、刘英犯赌博罪,向营山县人民法院提起公诉。营山法院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于2015年4月20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庭审中,被告人彭秀英、刘英对检察机关指控的犯罪事实及证据不持异议,当庭自愿认罪,请求从轻处罚。

    营山法院审理认为,被告人彭秀英、刘英在他人开设的赌场里,以盈利为目的,利用庄家的身份邀约他人进行赌博,其行为均已构成赌博罪,应予惩处。公诉机关指控二被告人犯罪的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罪名成立。二被告人到案后能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并自愿认罪,可以从轻处罚。鉴于二被告人犯罪情节较轻,有悔罪表现,对其适用缓刑不致再危害社会,决定对其宣告缓刑。据此,根据二被告人犯罪的事实、性质、情节和对社会的危害程度,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零三条第一款、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六十一条、第七十二条、第七十三条第三款和第五十三条的规定,该院遂作出前述判决。



责任编辑: 吕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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