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养猪场被划为禁养区 “老板”起诉索退租金
发布时间:2015-05-19 15:09:57


    本网讯(李斌)  “水库边养猪确实会污染水质,我一定支持政府的政策。感谢法官帮我拿到退还的租金,今后我会改行做其他无污染的生意!”5月18日,昔日的养猪老板蒋成根握着江西省新干县法院法官的手,激动地说道。

    几年前,洪水生在七琴镇承包了某水库,在距离水库只有十三四米的地方建了一座猪场,而蒋成根原是新干县三湖镇的养猪老板。2010年10月经人介绍,双方签订了一份租赁猪栏合同,约定了租赁时间,租金等内容,另外合同还约定若政府或者环保部门不允许养猪,则需终止合同,按剩余年月退回租金给蒋成根。不久后,蒋成根如期交纳租金5万元。

    近年来,新干县政府为提高全县环境质量,创造良好的居住环境,不断加大环境保护力度,全面开展生猪养殖污染治理工作。今年3月蒋成根承租的养猪场被划定为禁养区后,便无法继续养猪。因此,蒋成根要求洪水生按约退回剩余租金并给付一定搬迁费,但洪水生认为自己根本没有过错拒绝退回剩余租金。为此,蒋成根向法院提起了诉讼,要求解除租赁合同,返回剩余租金。

    案件受理后,承办法官认为此案事关全县生猪养殖污染整治工作的大局,遂积极主动联系双方当事人进行调解。经过法官耐心释明租赁合同条款、县委县政府生猪养殖污染整治工作以及江西省生态文明先行示范区建设等政策,双方都认识到应该支持政府的保护环境政策,自觉停止在水库周边饲养生猪的行为。最终,双方达成调解,自愿解除租赁合同,洪水生同意一次性返还蒋成根租金2万元。



责任编辑: 吕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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