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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满租金涨幅过大 承租人占用店面被判腾退
发布时间:2014-09-09 15:46:17


    本网讯(江帆)  现今随着社会物价疯涨,店面租赁市场租金也随之不断攀高,随之而来因租金上涨而产生的纠纷不断增多。9月9日,江西省彭泽县人民法院便依法审理了这样一起租赁合同纠纷案件,判决被告李达立即腾空所租店面交付原告姜林并给付原告姜林从2014年6月1日起至腾空店面之日止占用期间每月1500元租金损失。

    2013年6月18日,原告姜林与被告李达签订一份店面租赁合同,约定被告租赁原告位于彭泽县龙城镇龙城大道店面一间,租期为2013年6月1日至2014年5月30日,租金18000元。2014年4月租期将至,原告转告被告要求租金下一年度将要涨至24000元,被告认为涨幅太大,双方未达成一致意见。合同到期后因双方租金未定被告未搬出,故原告诉至法院要求被告立即搬出店面并赔偿损失。

    庭审中,被告李达辩称,我不是不愿意续租,而是今年原告房租涨幅太大,我们经营早餐承受不起;如原告坚持要求搬出店面我们也同意,原告要赔偿我装修等一系列经济损失。

    法院认为,原、被告间签订的租赁合同合法有效,双方均应按合同约定履行。合同到期因双方对店面租金未达成一致意见未续签合同,按合同约定被告应搬出,但应给与一定腾房时间,占用期间租金仍应给付。原告要求被告赔偿10000元经济损失无事实及法律依据,依法不予支持。据此,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九十三条第二款、第二百一十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法院作出如上判决。



责任编辑: 吕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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