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非法买卖和猎捕鸟类动物 七名男子涉案领刑
发布时间:2015-05-18 16:17:59
本网讯(李泽荣 马启才) 买卖捕获几只野生“小鸟”,也会判刑坐牢?2015年5月11日,江西省宜丰县人民法院判决了一起该县多年来首例非法收购、出售、猎捕珍贵野生动物案,对被告人况小山、刘玉华、熊四光等七人分别判处了有期徒刑六个月至十年不等,并分别判处罚金。 经审理查明,被告人刘玉华于2014年1月3日,将自己收购的5只猫头鹰在宜丰桥西乡出售给被告人况小山。被告人刘三军等四人分别于2014年1月1日至3日,在宜丰县芳溪镇用“天网”捕获2只猫头鹰、黄鹰、猴面鹰。被告人熊四光于2014年1月2日晚在宜丰县桥西乡用“手网”捕获2只鸳鸯。被告人况某某于2014年1月1日至3日,在宜丰县桥西乡、县城天宝路、县城农贸市场非法收购被告人刘某某、熊某某、刘某军及他人出售的14只猫头鹰、2只鸳鸯、1只黄鹰。 法院认为,被告人况小山、刘玉华、熊四光等七名被告人违反国家野生动物保护法规,非法收购(出售、猎捕)珍贵野生动物,其行为已构成非法收购收购(出售、猎捕)珍贵野生动物罪。遂法院依法作出上述一审判决。 责任编辑:
吕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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