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亲姐妹因家庭琐事打架 伤者诉至法庭索赔
发布时间:2015-05-12 11:11:17


    本网讯(邓志芳 洪平)  本为同胞姐妹,本应和睦相处,互敬互爱,但俩人因一些家庭琐事反目成仇,彼此言语不和,见面就破口大骂,甚至打架动粗,在一次争执中发生推搡,导致姐姐受伤,花去医药费9千余元,双方协商赔偿未果,闹上法庭。2015年5月11日,广西壮族自治区荔浦县人民法院一审判决由被告(妹妹)蒋小花赔偿原告蒋小红(姐姐)医疗费9714.75元的70%即6800.33元,由原告自行承担9714.75元的30%即2914.42元,驳回原告的其它诉讼请求。

    原、被告系同胞姐妹关系,被告一直留在娘家结婚生活,原告自1998年离婚后亦回娘家。在共同生活期间,原告与被告及其父亲蒋世明有些矛盾。2014年8月6日中午,因原告向其父亲蒋世明要钥匙开门一事,双方在本屯村民王小文家门口发生争吵。在争吵过程中,被告在王小文家中出来就朝原告的脸部打去,随即原、被告发生撕打,在撕打中原告受伤。被告及其父亲被荔浦县公安局蒲芦派出所传讯问话,俩人在笔录中均承认是被告先动手打原告的脸,被告为此于2014年9月15日被荔浦县公安局处罚行政拘留三日。原告受伤后于当日下午到荔浦县人民医院住院治疗至同年9月14日出院,共住院30多天,花费医疗费9714.75元。原告向被告协商赔偿的问题未果,遂向法院提出诉讼,要求被告赔偿其医疗费等费用合计21764.1余元。

    法院经审理后认为,身为同胞姐妹本应和睦相处,互敬互爱,由于原、被告在共同生活期间,未能很好处理家庭成员之间的关系,造成家庭成员之间有矛盾。现因原告与其父亲因一件小事发生争吵,被告见状没有采取妥善处理的方式,反而先动手打原告,致使原告受伤。因此,被告对原告的损伤有明显的故意行为,依法应承担主要民事赔偿责任。原告在公众场合谩骂父亲,不仅是一种极不孝敬的行为,也是激发被告动手打其的一个诱因,原告对其行为所产生的后果应承担一定的民事责任。法院根据法律规定,遂作出以上判决。



责任编辑: 吕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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