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网讯(黄朝实) 近日,广西隆林县人民法院对一起因怀疑他人勾引自己的女儿召集他人殴打他人引发的故意毁坏财物案作出了一审判决:被告人李荣犯故意毁坏财物罪,单处罚金人民币10000元。
经审理查明,2014年6月3日17时许,岑卜固、韦德光分别骑摩托车将黄艳、黄萨送回本县沙梨乡某村村口,黄华发现后便怀疑岑卜固、韦德光两人来勾引自己的女儿黄艳,于是召集被告人李荣与黄明(另案处理)及黄寿、黄林去找岑卜固、韦德光两人并对其进行殴打,在殴打的过程中,黄明、黄林将二被害人的两辆摩托车推下公路路坎。岑卜固、韦德光被殴打后逃离现场,被告人李荣等人用石头砸向二被告人的摩托车后各自回家。回到寨子后,被告人李荣向黄明和黄寿提议返回现场找岑卜固和韦德光二人,于是三人又来到现场但没有发现二被害人,被告人李荣便提出要烧掉两辆摩托车的建议,其余人同意,被告人李荣便将打火机递给黄明,由黄明去拔出摩托车油管并点燃,将两部摩托车烧毁。经鉴定,被烧毁的摩托车价值分别为8712元和4913元人民币。案发后,被告人李荣赔偿了二被害人全部经济损失。
法院经审理后认为,被告人李荣故意毁灭他人财物,价值人民币13625元,数额较大,其行为已构成故意毁坏财物罪,应依法惩处。公诉机关指控的犯罪事实及罪名成立。被告人李荣归案后能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依法可以从轻处罚。案发后,被告人赔偿了被害人的全部经济损失,可以酌情从轻处罚。遂依法作出上述判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