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
柳北法院向政府“支招”推动新行诉法顺利施行
作者:颜宏伟 发布时间:2015-05-06 14:46:52
新修订的《行政诉讼法》于2015年5月1日起施行,这是行政诉讼法实施24年来的第一次修改。此次修改主要针对实践中立案难、审理难、执行难等“三难”问题,从保障当事人的诉讼权利、完善管辖制度等诸多方面进行完善。近日,广西区柳州市柳北区人民法院就新法确立的这六项制度对行政机关带来的影响以及应对方面向柳北区有关职能部门“建言献策”,以推动新行诉法的顺利施行。 一、法院受案范围有所拓宽 一是将原法的“具体行政行为”修改为“行政行为”,行政机关及法律、法规、规章授权的组织的行政行为都属于法院受案的范围。二是新法列举了行政行为的具体内容。除原法规定的行政处罚以外,还列举了增加的受案范围。除国防、外交等国家行为,行政法规、规章或者行政机关制定、发布的具有普遍约束力的决定、命令,行政机关对行政机关工作人员的奖惩、任免等决定,法律规定由行政机关最终裁决的行政行为这四种情形以外,行政机关及被授权组织所有行政行为都是法院的受案范围。三是把明显不当的行政行为列为法院的审查范围。新法规定,行政行为明显不当的,法院判决撤销或部分撤销,并可以判决行政机关重新作出行政行为。 这就要求行政机关和被授权的组织作出的行政行为不仅要合法,还要公平适当。 二、规范性文件附带审查制度 新法规定: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行政行为所依据的国务院部门和地方人民政府及其部门制定的规范性文件(不含规章)不合法,在对行政行为提起诉讼时,可以一并请求对该规范性文件进行审查。新法同时规定,人民法院在审理行政案件中,发现规范性文件不合法的,不作为认定行政行为合法的依据,并应当向制定机关提出处理建议。 这就要求行政机关及被授权的组织制定规范性文件必须合法。 三、复议机关全面当被告 新法规定:经复议的案件,复议机关决定维持原行政行为的,作出原行政行为的行政机关和复议机关是共同被告;复议机关改变原行政行为的,复议机关是被告。复议机关在法定期限内未作出复议决定,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起诉原行政行为的,作出原行政行为的行政机关是被告;起诉复议机关不作为的,复议机关是被告。这就意味着,凡是经过行政复议的案件,无论复议机关改变行政行为还是维持原行政行为,或者复议机关不作为的,只要管理相对人提起行政诉讼,复议机关就是被告。 这就要求行政复议机关必须依法审理行政复议案件,确保复议决定合法适当。 四、行政机关出庭应诉职责加大 新法规定:“被诉行政机关负责人应当出庭应诉。不能出庭的,应当委托行政机关相应的工作人员出庭。”同时规定:“人民法院对被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或者未经法庭许可中途退庭的,可以将被告拒不到庭或者中途退庭的情况予以公告,并可以向监察机关或者被告的上一级行政机关提出依法给予其主要负责人或者直接责任人员处分的司法建议。” 这就要求原则上被诉行政机关负责人应当出庭应诉,不能出庭的,可以委托其他人员出庭,但必须是行政机关内部相应的工作人员,不能只委托律师出庭。被诉行政机关负责人或被委托的相应工作人员经传唤拒不到庭或中途退庭的,法院可以向监察机关提出司法建议。 五、诉县级以上政府行政行为属于中级法院管辖 为了解决行政案件审理难问题,减少地方政府对行政审判的干预,新法第十五条明确了中级法院管辖一审行政诉讼案件的范围:对国务院部门或者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所作的行政行为提起诉讼的案件。对县级以上政府来说,凡是以政府名义作出的行政行为,如果当事人提起了行政诉讼,由中级人民法院受理。当事人上诉的,由高级人民法院受理。例如,根据《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规定,在征收拆迁过程中,由市、县级人民政府作出征收决定和补偿决定。而被征收人对上述具体行政行为不服的,可以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依法提起行政诉讼。本次《行政诉讼法》的修改,提高审判管辖的级别,对征收决定和补偿决定提起的行政诉讼,不再由中级法院指定基层法院一审,而是由中级法院一审,相应的由高级法院二审,高级法院排除干扰的能力大大增强。 这项制度的确立,就要求地方政府在以后的征收拆迁中,需要更加严格遵守相关法律规定,更加规范依法征收,做到宣传到位、符合民意、方案科学、程序严谨、补偿到位、履行职责、形成合力、救济畅通。工作中出现问题及时处理,把矛盾解决在基层,减少行政诉讼。但是,提高管辖级别,也可能会导致高级法院对地方政府工作理解不够,一味的对行政权监督,一味的对原告维权,将影响中心工作的推进。 六、申请及审理期限延长 新法延长了管理相对人直接起诉和法院审理期限。管理相对人直接起诉的期限由原来的三个月延长为六个月;一审行政案件期限由原来的三个月延长为六个月;二审行政案件审理期限由原来的两个月延长为三个月,特殊情况的,经高级人民法院批准,还可以延长审理期限。当事人申请起诉及法院一审二审期限的延长,意味着行政机关要投入大量的精力和时间去应诉。 这就要求行政机关作出行政行为时,必须事实清楚,证据充分,程序合法,适用法律正确,且行政行为要适当。否则,一个行政行为被起诉了,行政机关要至少用一年的时间来打官司,间接影响了其他工作的开展。 责任编辑:
李冬冬
|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