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订货中途毁约不履行 买家起诉索定金未获准
发布时间:2015-04-20 10:40:14
本网讯(张雯静) 价格见涨时草率订约,市场均价整体下滑后却对自己半年前定下的鲜活产品都拒绝接收。日前,云南省文山州中级人民法院审结了这起买卖合同纠纷,浙江人金聪为自己的不诚信行为埋单,起诉对方退还近39万元,人民法院最后仅支持了12.8万。 2013年,文山三七正是价格猛涨之时,金聪经他人介绍认识了在当地栽种三七的王永科,并与其达成口头协议,约定由金聪定购王永科的红籽650斤、籽条1000空,待成熟时交货,总价款合计91万元。2013年7月9日,金聪用银行转账的方式支付对方31万元。之后的半年之内,三七及其他附属产品市场整体价格大幅下滑,2014年12月,王永科栽种的三七红籽熟透后,经其多次联系金聪却发现对方毫无回音。同月14日,王永科及几名好友在广南某乡镇上找到金聪,要求其依约履行接收红籽及籽条的义务,金聪却答复自己不再栽种三七,拒接接收。2014年4月10日,金聪向人民法院起诉,以王永科不交付红籽和籽条为由,要求对方双倍返还定金及退还自己已经支付的红籽款,共计38.6万元。 一审法院审理后,认为原告金聪没有证据证明王永科违约在先,判决驳回金聪的诉讼请求。 金聪认为事实的真相就是王永科先行违约,故向文山州中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 二审法院审理后认为,金聪主张对方违约并无证据予以证明,相反王永科却有短信、证人等证据证实是金聪存在违约行为。合同双方对于约定的货物并没有实际进行交付,合同目的已经无法履行,故根据“定金罚则”,金聪支付的31万元中有18.2万元属于定金,金聪作为给付定金一方却存在违约的情况下,无权要求返还定金。据此,文山州中级人民法院判决王金科仅需要返还超出定金之外的部分,即12.8万元。 责任编辑:
吕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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