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网讯(易灿) 双方达成房屋买卖协议后,买方按照合同约定支付卖方购房定金5万元,但卖方收钱后却迟迟不肯腾房。买方认为卖方是在找借口拒绝售房,于是诉至法院,要求解除购房合同,并由卖方双倍返还购房定金。日前,广西都安瑶族自治县人民法院认定,被告行为已构成违约,故判决解除双方签订的房屋卖买合同,被告双倍返还原告定金10万元。
去年3月9日,市民刘建设与林金柱、余朝花夫妇协商,签订了一份《房屋卖买合同》,合同约定:刘建设购买林金柱、余朝花合法拥有的位于都安县安阳镇的一栋房屋,总价款为65万元;合同签订时,刘建设须支付给林金柱、余朝花购房定金5万元,林金柱、余朝花须于同年 8月30日前将房屋交给刘建设,并协助刘建设办理房屋产权转户手续,移交房产当天刘建设一次性付清剩余的购房款60万元。此外,合同还约定了其他事项。合同签订后,刘建设依约支付给林金柱夫妇购房定金5万元。然而,林金柱夫妇收取定金后,却迟迟不肯将房屋交给刘建设,也没有协助对方办理房产权转户手续。万般无奈之下,刘建设一纸诉状将林金柱夫妇诉至都安县人民法院,请求判决解除双方签订的《房屋卖买合同》;判令被告双倍返还购房定金10万元。
都安县法院认为,原告与被告签订的《房屋卖买合同》系双方当事人真实意思表示,内容没有违反法律、法规强制性规定,为有效合同。合同依法签订后,原告依约向被告支付了购房定金,履行了合同义务。被告没有按合同约定的时限将房屋交付原告,己构成违约。原告要求依法解除房屋卖买合同,并要求判令两被告双倍返还购房定金,有事实和法律依据。法院遂作出了前述判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