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浅析涉农村民事纠纷案件的特点及原因
作者:王长平 发布时间:2015-04-17 14:50:43
三年来,江西省广昌县人民法院院共受理涉农村民事纠纷案件542件。其中,离婚纠纷案件195件,占36%,居第一位;借款合同纠纷案件101件,占19%,居第二位;人身损害赔偿案件72件,占13%,居第三位,该三类案件占涉农村民事纠纷案件的68%。经调研,该类涉农村民事纠纷案件呈现三个特点: 一、农村矛盾纠纷大都径直向法院提起诉讼 目前,虽然已经设了如村调解室、乡(镇)调解办等多种人民调解组织对农村矛盾纠纷进行调处,但人们调解组织往往未起到应有的作用,尤其是对离婚纠纷的调解,有的调解组织认为是邻里之间或两口子之间的家事,调解中容易得罪人,不愿意主持调解工作,大多往法院、人民法庭推,绝大多数农村矛盾纠纷未经过村、镇等基层人民调解组织调解过而径直起诉至法院。 二、案件难调解 农村民事案件不易做调解工作,农村居民走到法庭上,多半已是矛盾深沉,有的甚至恶语相向、互相漫骂,更有甚者,两边的家族人员也积极参与到矛盾纠纷的漩涡中,昔日的邻里、亲戚,如今反目成仇,极难做调解工作。3年来,该院民商事案件的调解率均在70%以上,但涉及农村纠纷案件的调解率却仅有40%左右。 三、矛盾纠纷易扩大化 农村矛盾纠纷与群众的生产生活息息相关,涉及面广,易于引起具有相同利益关系人的共鸣,无论婚姻家庭纠纷,或者是人身损害赔偿纠纷,只要有少数人吃了亏或占了便宜,就会引起连锁反应,群众抱着人越多越有理、问题越容易解决的想法,容易使矛盾纠纷的主体就不断扩大了,关系更加广泛,更加复杂,往往是集体、个体的矛盾交织在一起。 经分析,其原因主要有: 一、农村劳动力过剩 随着我国城镇化进程的加速,大量青壮年外出务工,农村夫妻长期分居,并受外界物质和精神生活的感染及诱惑,极容易导致夫妻间产生隔阂后,为家庭琐事争吵致夫妻感情恶化诉诸法院而离婚。在离婚过程中,因孩子抚养、分割财产造成纠纷已成普遍现象,最终,给农村老人的赡养和孩子的抚养问题带来许多不利因素,甚至诱发刑事案件,婚姻家庭纠纷成为影响该县农村稳定的首要因素。 二、借贷风险估计不足 近年来,在国家对贷款规模的严加调控下,民间借贷越来越多,而农村的借贷多发生在亲戚、朋友等熟人之间,由于出于亲缘、血缘等信任关系或碍于情面,借贷关系往往仅以口头协议的形式订立,未对一旦借款无法归还的风险未充分估量,在此情况下,一旦发生矛盾纠纷,一方就会因为拿不出证据而陷入“空口无凭”的尴尬境地,双方便只有对簿公堂。该类案件,如处理不当,将对广大农民的生产生活产生负面影响,不利于农村稳定。 三、法律意识淡薄 随着物质生活的不断提高和交通运输业的迅猛发展,农村每户均拥有一辆以上机动车,但农村普遍存在法律意识淡薄现象,如一些农民为了省钱不办驾驶证,无牌照、无保险上路行驶,使其成为交通事故多发的重要原因,该类交通事故造成的人生损害赔偿案件居首位,占人生损害赔偿案件的70%;且一旦发生事故,造成人员伤亡或者身体损害等重大损失,受害方必须要承受高额的医疗费,如果车主经济收入不高,酿成事故后很难调解,既使判决了,案件赔偿款也很难执行到位。 对此,笔者建议,一要进一步发挥村级人民调解组织化解矛盾纠纷的作用,村委会干部、村官应深入村、户,认真排查摸底,尽量使纠纷化解在萌芽状态。二应充分发挥司法所、基层人民政府处理民间纠纷的职能,积极参与,主动介入,发挥其调处纠纷的主观能动性。三要加强矛盾纠纷排查调处力度,建立健全对人民内部矛盾经常化、规范化、制度化调处机制,及时处理纠纷,建立快速反应纠纷信息网络和调控预防工作机制。 (作者单位:江西省广昌县人民法院) 责任编辑:
吕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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