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男子跨省运输四公斤“k粉”被判刑十五年
发布时间:2015-04-09 09:32:08


    本网讯(岑展君 黄锐)  为谋私利,一“80后”男子冒险乘坐快班将4公斤毒品从广东惠州运送至广西贵港市港南区。正当他按约定在该区桥圩镇等待接头人时,被早已守候在此的公安民警连人带货一并抓获。近日,广西贵港市港南区人民法院审结了此案,一审以运输毒品罪判处被告人陈伟吉有期徒刑十五年,并处没收财产人民币二万元。

    经审理查明,2014年10月30日晚上11点,被告人陈伟吉的朋友“大头”要其将四公斤氯胺酮(俗称“K粉”),从广东惠州吉隆镇带回贵港给“蒙古”,并承诺从四公斤“K粉里”里面拿出150克以3000元的价格卖给被告人陈伟吉,陈伟吉随即答应。2014年10月31日,在支付“大头”3000元后,被告人陈伟吉将装满了毒品的白色塑料袋装进自己的背包,踏上了吉隆到玉林的卧铺车。次日早上10点多钟,陈伟吉又坐上玉林到贵港的专线班车,到了贵港港南区桥圩镇后,在铁路桥洞路口打电话约见收货人“蒙古”,“蒙古”叫其在铁路桥桥底右边路口等他。短短3分钟后,被告人陈伟吉即被公安干警人赃俱获。

    法院认为,被告人陈伟吉明知是毒品而运输,运输毒品数量大,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七条的规定,构成运输毒品罪。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陈伟吉的罪名成立,应依法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陈伟吉当庭认罪,可以酌情从轻处罚。根据被告人陈伟吉犯罪的事实、性质、情节、对社会的危害程度和悔罪表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七条第二款第(一)项、第六十一条、第四十七条、第五十九条、第六十四条与《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办理毒品犯罪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意见〉》第三条第(一)项的规定,依法作出以上判决。



责任编辑: 吕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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