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男子用镊子扒窃他人80元被判拘役3个月
发布时间:2015-04-16 16:45:14


    本网讯(李进 邱梅珍)  近日,江西省贵溪市人民法院刑事庭审结了一起盗窃案件,被告人张勇国因扒窃80元构成盗窃罪,被判处拘役3个月,并处罚金一千元。

    2015年1月4日下午15时许,被告人张勇国在贵溪市茨孛弄商业街附近闲逛,见被害人曾女士将钱放进上衣口袋,便心生贪念,用随身携带的镊子从其口袋中盗得80元人民币。案发后,贵溪市公安局通过现场监控发现了犯罪嫌疑人张勇国,当日将其抓获,并追缴了其作案工具及赃款,张勇国对犯罪事实供认不讳。

    法院审理认为,被告人张勇国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在公共场所扒窃,其行为已构成盗窃罪,依法判处张勇国拘役三个月,并处罚金一千元。



责任编辑: 吕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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