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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瘾君子”为筹毒资多次扒窃他人钱财被判刑
发布时间:2015-04-09 16:21:13
本网讯(覃兆华 陆军亮) 一男子交友不慎染上毒瘾,为筹集毒资干起了扒窃的勾搭,最终锒铛入狱。近日,广西贵港市港南区人民法院审结该案,以盗窃罪判处被告人苏毅有期徒刑九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二千元。 经审理查明:2013年7月9日中午,为筹资吸毒,被告人苏毅窜至浦北县寨圩镇平德街美乐超市门前,发现被害人谢某正在水果摊前买水果,便趁谢某不注意,将镊子伸进谢某的裤袋内夹出人民币50元,并迅速逃离现场。 2013年7月30日中午,为筹资吸毒,被告人苏毅窜至浦北县寨圩镇寨圩市场门前街道,发现被害人温某正在水果摊前买水果,便趁温某不注意,将镊子伸进温某的裤袋内夹出人民币40元,并迅速逃离现场。 2014年9月6日早上11时许,为筹资吸毒,被告人苏毅窜至贵港市港南区木梓镇木梓街中国电信营业厅门口的水果摊,发现正在买水果的被害人廖某,便趁廖某不注意,用镊子从其左边裤袋内夹出人民币186元,并迅速逃离现场。 2014年9月6日,被告人苏毅在贵港市港南区木梓镇街上被公安机关抓获,其到案后如实供述了上述事实。案发后,公安机关已将被盗现金25元和186元依法扣押,并分别发还被害人温某25元、廖某186元。 法院审理后认为,被告人苏毅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多次扒窃他人随身携带的财物,其行为已构成盗窃罪。被告人苏毅为吸毒而盗窃,应从严惩处。被告人苏毅到案后能够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依法可以从轻处罚。本案被盗大部分财物已被公安机关扣押并发还被害人,给被害人造成的经济损失较小,对被告人苏毅可以酌情从轻处罚。根据被告人苏毅犯罪的事实、性质、情节、对社会的危害程度和悔罪表现,故依法作出上述判决。 责任编辑:
吕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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