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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释男子多次在超市门口盗窃电动车再获刑
发布时间:2015-04-09 10:04:21
本网讯(黄芝芳) 近日,江西省丰城市人民法院审理了一起盗窃案,一审判处被告人邹福根有期徒刑二年零二个月,并处罚金。 2014年9月3日至11月17日,被告人邹福根先后四次窜至本市某超市门口,将四被害人停放在该超市门口的四辆电动车盗走,停放于其家中。经鉴定,四辆电动车价值共计人民币7006元。其中,2014年9月3日21时50分许,盗走被害人罗某的一辆黑色利捷牌电动车,(同年9月6日被告人邹福根被公安民警抓获,次日被刑事拘留,后被取保候审),该车价值人民币1656元;同年11月1日晚盗走被害人徐某的一辆黑色欧派牌电动车,该车价值人民币1710元;同年11月17日晚盗走被害人余某的一辆蓝色新大洲牌电动车,该车价值人民币1680元;同年11月17日晚盗走被害人徐某某的一辆黑色平安昱马牌电动车,该车价值人民币1960元。 一审法院认为,被告人邹福根多次盗窃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已构成盗窃罪。被告人在被判处有期徒刑刑罚执行完毕后五年内再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刑罚以上之罪,是累犯,依法应从重处罚。被告人有前科,可酌情从重处罚。被告人认罪态度较好,可酌情从轻处罚。据此,法院依法作出了上述判决。 责任编辑:
吕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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