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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农民无证滥伐林木并出售 真诚悔罪获缓刑
发布时间:2015-03-30 13:53:28
本网讯(唐海奎) 四川省营山县某农民,由于法律意识淡漠,购买同乡的林木并进行砍伐,尔后卖与他人谋利。2015年3月27日上午,营山县人民法院一审认定,该农民的行为已构成滥伐林木罪,判处其有期徒刑六个月,缓刑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5000元;同时,对森林公安机关扣押在案的10.5吨柏圆木予以没收,上缴国库。 李斌今年37岁,家住营山县朗池镇天平村6组,只有小学文化,平常法律意识淡漠。2014年9月下旬至10月上旬,李斌在营山县朗池镇紫荆村7组购买村民蒋某、陈某等人的柏树共计140株。在未取得《林木采伐许可证》的情况下,李斌便雇请工人对其购买的柏树及自己承包地边的10株柏树进行砍伐,并以540元/吨的价格出售给龙某16吨,剩余10.5吨柏圆木存于自家门外空地内待售,后被营山县森林公安局依法扣押。经鉴定,李斌所砍伐的林木蓄积共计21.9328立方米。因涉嫌滥伐林木罪,2014年10月24日,李斌被公安机关取保候审。 2015年3月23日,检察机关指控被告人李斌犯滥伐林木罪,向营山县人民法院提起公诉。营山法院依法适用简易程序,于2015年3月27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庭审中,被告人李斌对检察机关指控的事实不持异议,并自愿认罪,称因为平常不学法、不知法,导致法律意识淡漠,从而走上了犯罪道路,今后一定改过自新,请求法庭从轻处罚。 营山法院审理认为,被告人李斌违反森林法的规定,在未经林业行政主管部门批准并核发林木采伐许可证的情况下,任意采伐林木,数量较大,其行为已构成滥伐林木罪。公诉机关指控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罪名成立。被告人李斌到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且自愿认罪,可从轻处罚。鉴于被告人李斌犯罪情节较轻,有悔罪表现,没有再犯罪的危险,决定对其宣告缓刑。据此,根据被告人李斌的犯罪事实,性质、情节和社会危害程度,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五条第二款、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六十一条、第六十四条、第七十二条第一、三款、第七十三条第一、三款、第五十三条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三百六十五条的规定,该院遂于日前当庭作出前述判决。 责任编辑:
吕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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