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男子合伙协议约定保底条款诉退全部股金被驳
发布时间:2015-04-02 10:36:23
本网讯(刘艳 贺洁) 合伙协议中约定到期不再合作可退还全部股金,有悖公平原则。4月1日,江西省安福县人民法院依法审理了一起合伙协议纠纷案,原告王金要求被告刘军按合伙协议约定退回其入股股金50000元,法院认定保底条款无效,驳回原告诉请,被告刘军自愿退回20000元。 2011年7月11日,原、被告签订《协议书》,约定:原告提供促成被告与杨某合作开店的信息价值,并投入资金50000元;被告与杨某合伙后,将所占总股份50%中让出10%给原告,按月进行分红及债务风险承担;协议的主要条款按被告与杨某的协议执行;合同期为二年,如到期后,不再合作,被告退还原告所投入的50000元。同年7月22日,被告与杨某签订了《合作经营协议》,约定:双方承租一空店面合伙开店;各占50%的份额;合伙经营期限为两年,如到期后,双方仍有合作意向,应重新签订协议;若不再合作,合伙解散。同年8月8日,原、被告双方又签订了一份与7月11日协议相同的合伙协议。 被告与杨某合伙经营期间,除预留30000元的周转金,其余利润每月按双方各自所占的比例进行分红,被告同时按原告所占股份将利润分给原告,但并没有任何手续。2013年8月合同到期后,原告与被告之间,被告与杨某之间均未再重新签订协议,也未进行清算。2014年10月15日,被告将与杨某所承租店面转让给邹某,收取转让费为156000元。后被告与杨某进行清算,加上30000元备用金剩余款,扣除所付租金,双方清算结果为剩余资金131360元,还有部分设备,各占一半。庭审中被告对自己所分得的设备作价25000元,原告不肯作价,也不愿意申请评估。庭审后,被告表示,包括机器作价和转让费一起,愿意退还被告入股股金20000元。 一审法院审理后认为,原告与被告的合伙关系有原、被告之间签订合伙协议及被告出具的收条为凭,双方的合伙关系依法成立。按法律规定,合伙解散后必须依法进行清算,只有经过清算,才能根据清算结果,处理合伙财产所得价款。原告主张按合同约定要求被告退还所投入的50000元股金,有悖于我国法律规定的公平原则,亦不符合法律规定的合伙人利益共享、风险共担的基本原则,故对于双方间签订的合同中的保底条款应认定为无效。被告与其他合伙人已对合伙财产进行了清算,原告称其不知道,也不要求对合伙财产进行评估,故对原告要求被告退还入股股金50000元的诉讼请求,不予支持。考虑被告自愿退回原告入股股金20000元,遂作出上述判决。 责任编辑:
吕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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