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
原告委托签名有“猫腻” 代理起诉被驳回
发布时间:2015-04-01 16:25:01
本网讯(葛涛) 在原告代理人向法院提交的授权委托书上,原告的签名与其在保险公司领款时的签名不符,当法官限期要求原告代理人找原告来法院另行面签授权委托书时,该代理人竟然声称没有原告的任何联系方式,也未在法院规定的期限内与原告另签授权委托书,故法院依法驳回了原告的起诉。2015年4月1日,江西省宜春市袁州区人民法院一审裁定驳回了原告黄亩、冯艾的起诉。 2014年4月8日,被告晏友驾驶被告晏平所有的重型自卸货车由江西省新余市分宜县往宜春市区方向行驶,当行驶至宜春市袁州区芦村镇集镇路段时,因弯腰捡手机,故与正在横过道路的行人黄羽(女,事发时2岁)发生碰撞,造成黄羽当场死亡的重大道路交通事故。经交警认定,被告晏友负事故的全部责任,黄羽不负事故任何责任。同年5月,被告晏友与黄羽父母即原告黄亩、冯艾达成交通事故损害赔偿调解书,约定由晏友向原告黄亩、冯艾支付各项赔偿款50万元。后被告晏友就刑事部分另案被判处了刑罚。因被告晏平为其所有的重型自卸货车向中国人民财产保险公司新余市城区支公司投保了交强险与限额为50万元的商业三者险,故同年7月30日,原告黄亩、冯艾向江西省宜春市袁州区人民法院起诉,要求由被告晏友、晏平及该重型自卸货车所投保的中国人民财产保险公司新余市城区支公司共同向黄羽的父母即原告黄亩、冯艾支付各项损失合计9.6万元,其中包括精神损害抚慰金5万元、保险理赔款补差4.6万元。 在审理过程中,中国人民财产保险公司新余市城区支公司向一审法院提出异议,声称在两原告与其委托代理人王万的授权委托书上,两原告签名的笔迹与其在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新余市城区支公司处办理相关领款手续时的签名笔迹不同,并认为两原告提交给法院的授权委托书上两原告的签名并非其亲笔所签,同时向法院提交了两原告在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新余市城区支公司处办理领款30万元手续时的相关证据。经核对笔迹及查看相关证据,一审法院发现,两原告签名的笔迹确系不相符,且在发生交通事故后,两原告通过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新余市城区支公司及被告晏友已领取了50万元赔偿款,并向被告晏友出具了50万元的领条。故法院找来王万,要求王万联系两原告来法院对此作出说明,但王万声称其没有两原告的任何联系方式。后法院向王万出具了限期重交授权委托书的通知,要求两原告在法院规定的时间内到法院与其委托代理人王万面签授权委托书,或者在公证处另行签订授权委托书予以公证后交予法院,但两原告未规定的时间内在法院另签授权委托书或提交已公证的授权委托书。 一审法院认为,原告黄亩、冯艾在法院规定的时间内既未到法院与其委托代理人面签授权委托书,也未在公证处另行签订授权委托书予以公证,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新余市城区支公司提出的该异议成立,遂依法作出如上裁定。 责任编辑:
吕东
|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