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浅析无权代理与无因管理之区别
作者:蒋艳玲   发布时间:2014-03-11 13:19:58


    无权代理是代理制度的核心,而无因管理是债的发生依据之一,两者虽是不同的法律制度,但因其具有某些相似性,人们往往容易混淆。笔者就根据自己的见解,对两者从几方面加以区别。

    一、概念不同

    无权代理是指行为人既没有代理权,也没有令相对人相信其有代理权的事实或理由,而以被代理人的名义所为的代理。而无因管理是指没有法定的或者约定的义务,为避免他人利益受损失而对他人进行事务的管理或者服务的事实行为。

    二、是否以本人名义实施行为不同

    在无权代理,行为人是以本人的名义进行活动的,而在无因管理,管理人并不必以本人的名义实施管理行为。

    三、行为人是否有行为能力不同

    无权代理属于民事行为,行为人须具有相应的民事行为能力,而无因管理行为属于事实行为,不要求管理人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四、是否发生本人追认的效力不同

    无权代理发生本人的追认,经本人追认的无权代理为有效代理,对本人发生法律效力,而未经本人追认的无权代理为无效代理,对本人不发生法律效力;而在无因管理,不发生本人的追认,本人是否接受无因管理的后果不影响无因管理的效力。

    五、行为人是否与第三人产生关系不同

    无权代理中行为人与第三人产生关系,而在无因管理中管理人并不一定与第三人产生关系。

    六、行为人是否有为本人利益实施行为不同

    无权代理人实施行为的后果可能是有利于本人的,也可能是不利于本人的,行为人是否有为本人利益实施行为的意思并不是其成立要件;而在无因管理中,管理行为的后果从根本上说应是有利于本人的,管理人有为本人利益管理的意思是其成立条件。

    (作者单位:广西全州法院)



责任编辑: 吕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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