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焦作中院首次公开再审案件发回重审理由
发布时间:2015-04-01 15:29:56
本网讯(郑军 柳涛 毕蕾) 凡是民事案件指令再审和再审发回重审的案件一律向当事人阐明理由,并形成书面文字写进法律文书。这是河南省焦作中院今年司法改革、司法公开推出的又一项重大举措。 近日,市中院审监二庭在审理一起合同纠纷案件时,严格适用最高法最新司法解释,裁定将案件发回重审,并首次在裁定书中公开阐明发回重审的具体理由。这一做法打破了以往“不公开”、“不解释”、“不说明”,仅附内部函的惯例,将全部审理过程置于“阳光”之下。 “发回重审乱、指令再审滥”曾是群众反映强烈的一个热点问题。当事人认为上下级法院互相推诿、裁判矛盾;下级法院认为上级法院指令再审、发回重审标准不一、质量不高;上级法院认为下级法院有错不纠。这些负面评论,以及个别案件多次发回、反复再审的情况,对司法公信和权威形成了一些负面影响。 “过去再审案件发回重审,全部审理周期少则几年、多则十几年,使法律秩序长期处于不稳定的状态;不当发回重审的案件,增加了当事人的诉讼成本、浪费了司法资源;发回重审后又维持原结果,程序无效“空转”,不仅无助于息诉止争,而且会激化矛盾,增加当事人的不满情绪。”焦作中院一位资深的老法官感慨道。 为彻底解决这一问题,今年2月16日,最高人民法院公布了《关于民事审判监督程序严格依法适用指令再审和发回重审若干问题的规定》,一是严格再审发回重审、指令再审的条件和标准。其中第四条规定:人民法院按照第二审程序审理再审案件,发现原判决认定基本事实不清的,一般应当通过庭审认定事实后依法作出判决。但原审人民法院未对基本事实进行过审理的,可以裁定撤销原判决,发回重审。原判决认定事实错误的,上级人民法院不得以基本事实不清为由裁定发回重审。二是改变裁判模式,撕去“遮羞布“,将指令再审和再审发回重审案件具体理由在裁判书中全部公开。 市中院院长李玉杰表示:“两级法院将严格按照《关于民事审判监督程序严格依法适用指令再审和发回重审若干问题的规定》的要求,在民事裁定书中公开阐明指令再审和再审发回重审具体理由,有效遏制民事裁定书虚化、简单化的现象,减少再审发回重审随意性较大的问题,促进司法公开,维护当事人合法权益。 责任编辑:
李冬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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