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购车无合格证引群体性案件 法院调解化纠纷
发布时间:2015-03-31 15:07:46


    本网讯(桂霞)  3月30日,原告陈财兴等人与被告绵阳市宇豪汽车销售公司汽车销售合同纠纷五十二案,在四川绵阳高新区人民法院法官的调解下,双方当庭达成调解协议,至此,这起因交付车辆合格证引发的群体性案件终于圆满解决。自受理该群案至结案未超过二十日,这是绵阳高新区法院实行审判权运行机制改革以来的第一大群案。

    2013年以来,受外部金融危机和内部经济形势的影响,绵阳高新区一些中小企业经营现状堪忧,由此引发的群体性事件频发,严重影响辖区内经济环境和社会秩序稳定,如何有效化解成为法院工作的重点和难点。2014年9月至2015年1月期间,陈才兴等五十二人在绵阳市宇豪汽车销售公司购买了汽车并支付了购车款,被告因资金困难无法“赎回”留存在银行的车辆合格证,导致不能按期交付车辆合格证。这带给消费者最为直接的麻烦就是车辆不能上户、不能购买交强险、不能上牌照,而没有车牌照,汽车买的险种之一盗抢险就无法兑现。为保护消费者的合法权益,维护社会的和谐稳定和发展,绵阳高新区法院对这一群体性案件实行专案专办,由实行《审判权运行机制改革实施方案》后新产生的商事合议庭三位资深、善于做群众工作的法官具体负责,从而保证群体性汽车销售合同纠纷案件得以高效优质地办理。案件受理之初,合议庭认真做好接待、诉讼释明和指导工作,针对群体性纠纷利益诉求多元化、涉案群体多元化的特点,认真审查,分类处理,主动向当事人宣讲相关法律知识,引导消费者通过恰当的法律途径维护自身的合法权益,及时分析案件,做好案件预案,设立有效的快速反应机制,及时稳定众多情绪激动的消费者。

    由于车辆合格证还留存在银行,所以合议庭法官认为,简单的判决并不能从根本上解决问题,还将导致原告、被告双方利益受损,激化双方矛盾,调解应是最佳的解决方案。于是法官们积极开展进行两方面的工作,一面是加强司法协作的无缝对接。外部,加强与车管所、汽车生产商的沟通协调;内部,密切与执行部门的协作,充分发挥相关部门的协助调解作用,切实解决当事人的实际困难。一面积极组织双方当事人沟通。在调解过程中,法官们除了做到耐心、细心、诚心之外,还做到找准矛盾焦点,有的放矢。既将调解重点放在帮助消费者实现其合同目的、减少实际损失上,又要考虑到汽车经销商的实际情况,找准切入点,最终使这批汽车销售合同案件双方当事人达成调解协议。



责任编辑: 吕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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