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男子无证醉驾机动车撞伤行人赔钱领刑受罚
发布时间:2015-02-13 15:09:55


    本网讯(黄隆瑾)  一男子在饮酒后驾驶机动车在道路上行驶,不慎与他人发生碰撞。2月12日,江西省石城县人民法院对这起危险驾驶案作出一审判决,被告人赖强犯危险驾驶罪,判处拘役五个月,缓刑九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2000元。

    2014年12月14日18时40分许,被告人赖强醉酒无证驾驶无牌两轮燃油助力车途经江西省石城县横江镇某路段时,不慎与行人赖某发生碰撞,造成赖某倒地受伤的交通事故。该事故经石城县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队认定,被告人赖强驾驶无牌两轮燃油助力车行经肇事路段:1、无证驾驶无牌车辆上路行驶;2、醉酒驾驶;3、未在确保安全、畅通的原则下通行。其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八条、第十九条一款、第二十二条第二款、第三十八条之规定,应负本起事故的全部责任。事故发生后,被告人赖强与被害人赖某就民事赔偿部分自行达成赔偿协议,被害人赖某及其家属于2014年12月24日出具谅解书,对赖强的行为表示谅解,并请求对赖强从轻处罚。

    另查明,2014年12月17日,经江西赣州司法鉴定中心鉴定,送检的赖强血液内检出乙醇成分,其血液中乙醇含量为182.5mg/100ml。

    一审法院认为,被告人赖强在道路上醉酒驾驶机动车,其行为已触犯刑律,构成危险驾驶罪。被告人赖强醉酒无证驾驶无牌车辆在道路上行驶造成交通事故,且应负事故全部责任,依法应当从重处罚。但被告人赖强归案后如实供述了自己的犯罪事实,当庭自愿认罪,且赔偿了被害人的经济损失,取得了被害人的谅解,依法可对其从轻处罚。遂法院依法作出上述判决。



责任编辑: 吕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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