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加强审判“三个延伸” 构建平安和谐社会
作者:江西省鄱阳县人民法院院长 吴社保   发布时间:2015-03-27 13:33:13


    社会和谐是中国特色的社会主义的本质属性,是国家富强、民族振兴、人民幸福的重要保证。人民法院既是和谐社会的建设力量,更是和谐社会的保障力量,肩负着打击犯罪、保障权利、维护稳定、促进发展、实现公平和正义的重大历史使命。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给人民法院赋予了更大的责任和更重的任务,提出了更高的要求。作为基层人民法院,执行法律的最终裁判者,应积极参与社会治安综合治理,切实加强审判“三个延伸”,为打造平安和谐社会作出积极的贡献。

    一、加强审判前的延伸,着力提高法治意识

    1、积极拓展调解途径,提高案件的调解率。积极策应社会矛盾大调解机制的建立,加强对人民调解组织的指导,成立人民调解委员会工作指导小组,以辖区村居为联系点,建立联络员制度,具体负责指导工作,定期开展活动,促进民调委员法律素质、调解能力的提高。加强诉讼调解与民间调解的有效衔接,积极探索多元化纠纷解决机制。注重庭前调解,对婚姻、赡养、继承、邻里纠纷等案件,深入案发地了解情况,查明事实,宣讲法律,说清道理,促使双方当事人在互谅互让的基础上和解,就地快速解决纠纷。

    2、切实加强诉讼指导,提高当事人的诉讼认知。完善诉讼风险告知制度,为当事人提供《案件当事人须知》、《举证通知书》、《诉讼风险告知书》等,详细告知当事人在诉讼各阶段的权利义务、举证的责任、规则、期限,以及当事人在每个诉讼环节中可能遇到的各种影响当事人利益的风险。耐心引导当事人举证,使其能积极主动地保全、收集、提供证据。对于涉及人数众多的共同诉讼,依法合并审理,并引导当事人推选文化素质较高的人作为代表人进行诉讼,尽可能减少当事人的讼累。

    3、加强法治宣传,提高公民法律意识。充分利用节假日,广泛开展“法律送进门、服务心连心”等法治宣传活动;深入乡镇、村(居),走上街头,为广大公民提供法律咨询活动;到公司、企业等单位进行法律讲座,帮助堵漏建制;选择典型案例,组织学生、涉案单位职工旁听开庭,增强防范意识;与行政机关开展座谈活动,增强依法行政的能力;以报刊、电台、电视台等为载体,广泛开展法治宣传。

    二、加强审判中的延伸,着力扩大审判效果

    1、坚持公开开庭、阳光审判的原则,增强审判的法律效果。除法律规定不能公开开庭的案件外,其余一律公开开庭,通过公开开庭、公开宣判时的讲法说理,教育旁听公民。积极推行裁判文书改革,繁案精写,简案简写,注重提高裁判文书的说理性,深入推进裁判文书上网,让当事人赢得明白、输得心服;在案件执行过程中,将执行程序的启动、进展、结果等方面的情况,全部向当事人和社会公开,同时完善听证执行程序,提高执行工作的透明度,自觉接受监督。

    2、积极开展巡回审判,提高审判的社会效果。坚持“两便”原则,选择事关群众切身利益的多发性案件或在当地具有一定共性的案件,深入案发地,将“审判法庭”搬到社区、村组,组织当地群众旁听,就地办案,化解矛盾,达到“审理一案、教育一片、影响一方”的社会效果。

    3、仔细排查隐患,积极预防纠纷。对审判、执行中可能影响社会稳定的因素,对存在“民转刑”隐患的案件,逐一排查摸底,坚持抓早、抓小、抓苗头,尽早发现问题,耐心疏导,将不稳定因素扼杀在萌芽状态,化解各种矛盾纠纷。

    三、加强审判后的延伸,着力巩固审判成果

    1、通过“社区矫正”,帮助罪犯重归社会。奉行“惩前毖后,治病救人”的方针,积极探索刑罚执行制度改革,对罪行轻微、主观恶性小、社会危害性不大的罪犯实行“社区矫正”,给轻刑犯提供改过自新、重新做人的机会,责令轻刑犯定期为所在社区提供公益性社会服务,提高轻刑犯罪人员的转化效果。建立社区服务台帐制,跟踪了解轻刑犯的思想动态及执行情况,督促其悔过自新,重新做人。

    2、完善六项机制,畅通信访工作渠道。建立以群众工作办公室为主,各业务庭为辅的大信访格局,完善六项机制,畅通信访主渠道:建立督办、报告制度,对于来信来访,由群众工作办公室填写登记卡,一案一卡,登记卡随案运转,跟踪督办,结案后由群众工作办公室统一归档;坚持院长、庭长接访制度,院领导轮流值周,中层领导轮流值日,群众工作办公室工作人员坚持每日接访,遇有重要信访,报告值班领导或相关庭长,共同接访,及时处理;建立信访联动、通报制度,强化信访信息的整合,主动与相关部门联系,及时掌握其它渠道对法院的信访投诉,确保信访信息畅通;实行重要信访听证制度,对需要多方协同解决的信访案件,邀请上级机关、人大代表、信访人属地组织参加听证,与外部各有关信访部门通力合作,力争将矛盾解决在初访,努力营造上下联动的信访工作格局;推行首问责任制,对第一时间接到重大信访案件或发现重大信访案件信息的,认真接待,及时上报,对错失最佳处理时机造成严重影响的,追究首问或首先发现人的责任;实行审判与信访责任合一的追究制,谁办案引发的问题谁负责,有效扼制责任性上访。

    3、健全“司法建议”,严格规范管理。针对在审判过程中发现的有关公司、企业在管理中存在的制度不规范、帐目不健全等漏洞,从关心企业发展、避免企业资产流失、保障职工合法权益的角度出发,及时提出司法建议,帮助其纠正错误,规范管理,提供及时、优质、高效的法律服务;认真研究把握社会治安综合治理中出现的新情况、新特点,以及违法犯罪活动发生的特点、原因、规律,提出司法建议,为领导决策提供依据。



责任编辑: 吕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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