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网讯(乐华方 刘云吉 吴压) 3月23日,由云南省彝良县人民法院审理的雷斌、何斌等80年前后出生的十五名被告人非法制造、买卖、非法持有枪支一案,在十日的法定期限内,因被告人未提出上诉、公诉机关未提出抗诉,案件正式发生法律效力。起主要作用的雷斌犯非法制造、买卖枪支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一年;其余被告人分别犯非法制造、买卖枪支罪、非法买卖枪支、非法持有枪支等罪,分别判处一到三年的有期徒刑,并宣告缓刑。
法院经审理查明,2013年8月,被告人雷斌外出务工期间,得知射钉器可以改制枪支,便购买器材在家中自行研究。并成功组装两支。雷斌在使用改造枪支打猎时,被张志、田刚等五名被告人看见,心生好奇,便向其购买枪支。刘勇、何斌等八名被告人得知雷斌能造枪,便购置材料,让其帮忙组装枪支。到案发止,雷斌共非法制造枪支13支。其中一名被告将自己得到的枪支送给好友刘富。部分被告人在得知自己持有的枪支违法后,主动到公安机关投案自首,并上交所持枪支。经司法鉴定,所有枪支均是以火药为动力,发射弹丸的改制枪支,具有致伤力,属于《中华人民共和国枪支管理法》中规定的枪支。
法院审理后认为,被告人雷斌、韩勇违反国家枪支管理规定,非法制造买卖枪支,二人的行为已构成非法制造、买卖枪支罪;雷斌非法制造、买卖枪支10余支,属情节严重;其余被告的行为符合所涉罪名的构成要件。大部分得知违法后,主动到侦查机关投案,并如实供述犯罪事实,且在庭审中,认罪态度较好,有悔罪表现,没有再犯罪的危险,宣告缓刑对居住地没有重大不良影响,可以从轻处罚,故决定对何斌等14名被告宣告缓刑。依据法律,法院遂作出上述判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