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男子私购土铳上山打猎枪走火击伤邻居被判刑
发布时间:2015-03-24 14:47:16


    本网讯(刘万春 张丽)  家住江西省宜春市袁州区西村镇社台村水源组的一男子,平时没事爱打打猎,两年前在外地赶集时从一老农手中购得土铳一支及子弹和硝。一日,该男子又心血来潮,邀集自己的邻居上山打猎,不料,途中不小心踩到坑里,因土铳走火,将走在前面的邻居击伤,幸好伤势不重,才未酿成大祸。近日,江西省宜春市袁州区人民法院开庭审理了这起案件,一审法院以非法持有枪支罪判处被告人辛换荣有期徒刑一年,缓刑二年。

    法院经审理查明,2012年8月,被告人辛换荣在江西省萍乡市宣风镇赶集时以550元从一老农手中购买土铳一支及子弹和硝,一直存放在家中。2013年10月20日21时许,被告人辛换荣携带该铳,并上好子弹,邀集邻居谢某某一起到袁州区西村镇西村村田龙附近的山上打猎。当被告人辛换荣走到田龙山上时,不小心踩到坑里,致使土铳走火,将走在前面的谢某某击伤。然后,被告人辛换荣叫人开车将谢某某送至医院救治,并将该铳藏在被告人辛换荣侄子家的屋后草丛中。案发后,办案民警将被告人辛换荣非法持有的土铳予以了提取。经宜春市公安司法鉴定中心鉴定,被告人辛换荣持有的火药枪是以火药为发射动力,能正常发射弹丸且具备致伤力的自制枪支。案发后,被告人辛换荣赔偿了被害人谢某某医疗费等相关损失,被告人辛换荣的犯罪行为取得了被害人的谅解。

    另查明,被告人辛换荣于2014年9月16日16时30分在武汉至宜春的汽车上,经过万载时,被万载县公安局巡逻警察大队民警抓获。

    法院审理后认为,被告人辛换荣违反枪支管理规定,非法持有以火药为动力发射枪弹的非军用枪支一支,其行为构成非法持有枪支罪,公诉机关指控的罪名成立。被告人辛换荣当庭自愿认罪,可酌情从轻处罚。被告人辛换荣已赔偿被害人谢某某的损失,且其犯罪行为取得被害人的谅解,可对被告人辛换荣酌情从轻处罚。据此,一审法院遂依法作出上述判决。



责任编辑: 吕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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