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网讯(陈忠强) 广西宜州市女青年杨燕玲不仅以贩养吸,还容留他人在自己家里吸食毒品。近日,宜州市人民法院以被告人杨燕玲犯贩卖毒品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五千元;犯容留他人吸毒罪,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一千元,决定执行有期徒刑三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六千元。
法院开庭审理后查明:2014年9月11日13时许,被告人杨燕玲在其位于宜州市庆远镇沙岭社区大沙岭组28号的家中将一小包毒品海洛因送给吸毒人员蒋某,并容留蒋某在其家房间内吸食该毒品海洛因。同日中午,吸毒人员张某电话联系杨燕玲购买毒品海洛因,后杨燕玲在其上述住所的厨房内贩卖一小包毒品海洛因给张某,获款100元,后杨燕玲容留张某在该厨房内吸食该毒品海洛因。不久,吸毒人员阮某也来到该厨房,并向杨燕玲索要毒品海洛因后在该厨房内吸食。后公安民警根据群众举报,在杨燕玲的上述住所内将杨燕玲、蒋某、张某、阮某查获,在该住所内查获毒品海洛因2.2克、甲基苯丙胺(俗称“冰毒”,下同)5.9克,在张某身上查获杨燕玲贩卖给张某的剩余海洛因0.09克。经现场使用吗啡尿液检测板检测,蒋某、张某、阮某的尿液检测结果均呈阳性。
法院认为,被告人杨燕玲明知是毒品而贩卖给他人,情节严重,且为他人吸食毒品海洛因提供场所,其行为已分别构成贩卖毒品罪、容留他人吸毒罪,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杨燕玲犯贩卖毒品罪、容留他人吸毒罪的事实和罪名成立。被告人杨燕玲一人犯数罪,应当依法数罪并罚。被告人杨燕玲归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可以从轻处罚。根据被告人杨燕玲犯罪的事实、性质、情节和对于社会的危害程度,法院作出上述判决。